引言
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地的确定往往会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与法官审理的重点。
本文拟对泰国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中,约定管辖的效力及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与规定进行概述,以便交易双方在起草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升对争议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
01 涉外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泰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诉状应提交至被告居住地法院或诉讼事由发生地法院,无论被告是否在泰国境内拥有住所。
泰国《民商法典》第150条规定,如果一项行为的目的被法律明确禁止或不可能实现,或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则该行为被视为无效;该法第151条规定,如果一项行为偏离了与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无关的法律的规定,则该行为不会被视为无效。
泰国《法律冲突法》第3条规定,本冲突法或泰国其他法律未就法律冲突案件作出规定时,适用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
原则上,泰国法院对此问题的立场:如果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禁止泰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赋予外国法院专属管辖权,则该条款将因与《民事诉讼法典》相抵触而被视为无效。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提交至被告住所地的泰国法院或诉讼事由发生地的泰国法院,则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 “管辖地”条款,泰国法院仍有权审理该案件。
02 法律冲突问题的审查原则
审查法律冲突问题的原则如下:
必须是涉及外国法律的民事争议案件。
涉外民商事案件发生后,法官将首先从法律冲突法入手审查法律冲突问题。这不仅是为了确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案件或争议,还授予法院和相关官员在审理案件或者争议时,适用外国法律的法定权力。在此情况下,法院和相关官员必须遵守并依照该适用国法律进行处理。
例如,泰国法院需要适用中国法律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院的适用方式执行。为此,泰国法院会任命相关专家或熟悉中国法律的人员协助完成此类程序。
需注意,根据泰国《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果外国法律与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相冲突,则该外国法律无法适用。
03 法院审理法律冲突问题的程序
首先,法院会先审查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法》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与管辖权规定有关的范畴,因此,泰国法院需要首先确认是否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其次,法院需要确定受审查的案件或事实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范畴的标准或条件。
再次,法院需将前述案件事实与民事法律范围内的债务法、侵权法、财产法、家庭法或继承法等具体的法律范畴,进行对比判断,以明确该案件中的冲突问题属于哪一或哪些法律范畴。
完成前述步骤后,若《法律冲突法》规定应适用某国的法律,法院将进一步审查相关的反致原则,以明确该案件最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若案件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法院仍需根据以下条件决定是否适用具体的外国法:
外国法律不得与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相悖,并且不得与《法律冲突法》相冲突;
若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律,则该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该外国法律,并达到法院满意的程度。否则,法院将根据《法律冲突法》第8条适用泰国法。
04 反致
《法律冲突法》第4条规定,如果需要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适用的是泰国法律,那么应当适用泰国国内法。这意味着在泰国冲突法规定接受反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泰国《民商法典》等国内法来处理案件,无需再指向泰国冲突法。此条文目的在于确保反致过程得以终结。
例如,一宗涉及X国公民的案件被提交至泰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泰国法院依据《法律冲突法》第10条进行审理,该条文规定应适用X国法律(第二国)。但在适用X国法律后,发现X国的冲突法规定该案应当适用该公民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根据该案事实,该公民的居住地在泰国。此种情况下,泰国法院将直接适用泰国国内法审理案件,不再适用冲突法,以免再次发生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