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诉讼,商事仲裁具有诸多优点,因而一般会成为商事主体解决争议的优选方式。首先,商事仲裁方便且高效,并且仲裁员是在各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作出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其次,商事仲裁还具有保护商业机密的优势,可以减少对双方当事人商誉的影响。再次,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在其他司法辖区一般更可能受到认可与执行。目前,泰国的主流仲裁机构包括泰国仲裁中心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 THAC)、泰国仲裁学会(Thai Arbitration Institute:TAI)以及泰国商会(The Thai Chamber of Commerce),可供广大海外投资者考虑与选择。
01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形式
根据《仲裁法》(B.E.2545)第11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作为合同条款纳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单独签订仲裁协议。但是,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带有电子签名或其他形式的通信中包含仲裁协议,或者一方主张存在仲裁协议而另一方未予否认的情况下,应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2条规定,即使任何一方死亡、解散、被法院裁定接管或因法院判决而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仲裁协议也不受影响。该法第13条还规定,如果任何请求权或责任被转让的,受让人仍受与之相关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仲裁法》第1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
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如果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如果仲裁协议无效、不发生效力或者不能履行,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移送仲裁机构的请求,并就该争议作出判决。在法院尚未就当事人请求作出裁定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均可以启动或者继续仲裁程序。
1. 仲裁员资格
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员必须具备中立性和独立性。这意味着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关系或联系。此外,仲裁员必须具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资格。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员还需符合该仲裁机构的资格要求。
2. 仲裁员选任
《仲裁法》第17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如果争议方约定仲裁庭组成人数为偶数,则仲裁庭应共同选举一名仲裁庭主席。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则应由一名仲裁员仲裁。该法第18条还规定,若只有一名仲裁员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约定多名仲裁员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各推选相等数量的仲裁员,再由这些仲裁员推选出另一名仲裁员。如果在30天内未能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主席,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庭主席。
03 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决副本之日起9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主要如下: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证明:
(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适用法律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的适用法或者在未约定适用法的情况下根据泰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未收到仲裁庭选任通知或者开庭通知,或者该申请人无法出庭;
(4)裁决内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范围,或裁决处理的事项超出双方提交仲裁庭的争议范围;或
(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约定或《仲裁法》的规定。
2. 或者法院认为:
(1)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应由仲裁方式解决;或
(2)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符合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泰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再次提交仲裁。
1.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自裁决可以执行之日起3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仲裁裁决的原件或经过认证的复印件;
(2)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过认证的复印件;和
(3)仲裁裁决的泰文翻译件。
2. 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43条和44条的规定,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可以作为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此外,若被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裁决尚未对各方产生约束力或者已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撤销或中止,则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论裁决在何国作出。
若被申请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或中止裁决的申请,但该申请仍处于审理过程中,则法院可以视情况中止执行该仲裁裁决。应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法院认为适当数额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