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解读|泰国投资经营实务之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01 简介

泰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是由泰国对外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DFT)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文件,用于证明货物原产地为泰国,并符合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 ROO)。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出口或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原产地证书有以下两种类型:

  • 第一种是非优惠证书(普通证书),不能用来申请关税优惠;
  • 第二种是优惠证书,可以用来申请免除或减少关税。

02 申请理由

  1.  某些特定的市场需要原产地证书;
  2. 原产地证书可以提高出口商的信誉;
  3. 原产地证书可以用来申请关税优惠,降低成本,提高商品市场竞争力。

03 申请流程

在泰国,出口商可以通过对外贸易部网站在线申请原产地证书。要使用该网站,需要提供法人或自然人的用户信息进行注册(如有必要,还需提供授权书)。登录网站后,需要在线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 原产地证书表格

原则上,不同的出口货物种类和目的地需适用不同表格,出口商可能适用的主要表格如下表所示:

相关条约* 目的地国家/地区 适用表格
泰国-新西兰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TNZCEP)

新西兰 在“原产地声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要进行原产地声明(Declaration of Origin),进口商需要提交发票以及出口商、制造商或其他主管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其他文件。
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

(AANZFTA)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 Form AANZ
泰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TAFTA)

澳大利亚 Form FTA
日本-泰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JTEPA)

日本 Form JTEPA
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AJCEP)

日本 Form AJ
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AKFTA)

韩国 Form AK
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

(AIFTA)

印度 Form AI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ACFTA)

中国 Form E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AFTA)

东盟 ATIGA Form D

*https://www.dft.go.th/en-us/Information-Service/Trade-Preferences-and-Documentation

  1. 商业发票

该发票载有与货物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卖方和买方信息、发票号码和日期、付款条件、装运细节、产品说明、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值以及签名。

  1. 提单(B/L)

提单是指承运人(如船运公司)签发给发货人(如出口商)的法律文件,用以确认承运人已收到货物并准备装运。

  1. 原产地审查表格或结果

根据产品的类型(依据进口国的关税代码<协调制度代码>分类),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1. 代码为01至24的产品,申请人可直接递交表格及其他文件申请原产地证书;
  2. 代码为25至97的产品,申请人须提交经对外贸易部确认的原产地审查结果及其他文件。

04 签发标准

根据对外贸易部和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标准如下:

  1. 完全获得(Wholly Obtained)

产品完全采用泰国国内原料生产。该等原料既可以是自行生产的,也可以是从自然界的植物、农产品等中获取的。

  1. 非完全获得(Non-Wholly Obtained)

如果产品不是完全由泰国国内原料制造的,将适用以下规则:

(1)一般规则

  1. 区域价值成分(RVC)≥40%

产品源自泰国境内或泰国及其伙伴国的价值成分比例不低于FOB价格的40%(FOB价格=货物价格+卖方将货物运输至船上的价格)。

  1. 税则号发生变化

产品税则号发生变化(例如加工成新产品的进口物料),包括:

  • 两位税则号改变(章改变,CC);
  • 四位税则号改变(品目改变,CTH);
  • 六位税则号改变(子目改变,CTSH)。

(2)产品特定规则(PSR)

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PSR:

  1. 完全获得规则
  2. 实质性改变规则(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ST)
  • 税则号变更(CC/CTH/CTSH)
  • 区域价值成分(RVC)

05 后续核查

下列情形可能会触发针对原产地证书的“后续核查”程序:

  • 收到进口国的核查请求(根据每个协定的具体约定);
  • 对可疑产品或出口商随机抽查;
  • 收到受进口货物影响的企业的请求。

考虑到大部分出口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目的是为了申请关税优惠,下文拟对第一种情形进行详细说明。

  1. 进口国海关可以书面形式向对外贸易部或者其他签发机构发出核查请求,同时提供原产地证书并说明怀疑或请求核查的理由。可能的原因包括质疑货物信息的真实性(例如是否按照原产地规则(ROO)的要求生产货物)、怀疑货物为规避贸易措施而谎称原产于泰国,或者怀疑证书的真实性。在收到核查请求后,对外贸易部将会对相关证书进行核查。
  2. 收到海关通知后,对外贸易部会通知出口商,要求就货物的生产作出声明,并附上以下文件:
  • 关于原产地证书对应货物的生产确认函(包括所有必需的信息,如每个出 口产品的实际生产细节);
  • 出口证明文件;
  • 确认函中所列货物所使用的全部原料的采购证明;
  • 确认已提交所有文件的公司函。
  1. 对外贸易部审核上述文件后,会通知出口商核查结果。如果确认原产地证书正确无误,则会确认证书的准确性。如有任何问题,出口商必须执行对外贸易部规定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序号 情形 措施*
A. 出口商作出声明,但出口货物生产不符合原产地规则 若该出口商首次被核查,则出口商必须证明被进口国要求核查的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并附上被进口国要求核查的货物的发票。

若该出口商非首次被核查,则出口商必须证明其所有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并附上所有出口货物的发票。

B. 出口商未作出声明 若该出口商首次被核查,则出口商必须证明其所有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并附上被进口国要求核查的货物的发票。

若该出口商非首次被核查,则出口商必须证明其所有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并附上所有出口货物的发票。

C. 原产地证书所载的出口商名号被他人冒名使用 若出口商已起诉冒名者,并在指定时间内向对外贸易部提交起诉状,则不必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若出口商未在指定时间内向对外贸易部提交起诉状,则出口商被视为未作出声明,并且需要采取上述B项所列的措施。

D.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原产地的真实性被质疑 出口商必须证明其所有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并附上所有出口货物的发票。

*Notific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on Measures and Guidelines for Issuing Certificates of Origin to Entrepreneurs or Exporters Who Cause or May Cause Damage to International Trade, B.E. 2562 (2019)

如果出口商没有根据要求采取上述A至D项所列措施,对外贸易部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吊销被核查的原产地证书,并将相应结果通知进口国。一旦原产地证书被吊销,该证书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