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研究 | 泰国竞争法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引言

为促进或维持市场竞争,泰国出台了《商业竞争法》(B.E. 2560)(“《竞争法》”)以及相关部委公告,积极推动公平竞争与反垄断,为有潜力的企业提供公平发展机会,以实现泰国国内经济的持久稳定发展。

该法案旨在:

  1. 禁止滥用支配地位;
  2. 对可能造成垄断、形成支配地位或大幅减少竞争的兼并进行监管;
  3. 禁止企业经营者之间采取垄断、削弱或限制竞争的联合行动;
  4. 禁止不公平贸易行为。

01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一、《竞争法》认定标准

  1. 上一年度市场份额不低于50%,且年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泰铢的企业。
  2. 市场份额排名前三的企业在上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合计不低于75%,但若这些企业的上一年销售额低于10亿泰铢,且在上一年度市场份额低于10%的情况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二、《关于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认定标准

《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即“议价能力”(定义:商业交易中,一方在控制、指挥、设定方向或确定其他经营者商业条件方面具有超越另一方的能力)。具体而言:

  1. 另一家企业必须依赖具有较强议价能力的企业,且双方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买卖金额占议价能力弱势方总金额的30%及以上。
  2. 另一家企业必须依赖具有较强议价能力的企业,且双方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买卖金额占议价能力弱势方总金额的10%-30%,且议价能力弱势方无法更换合作企业,或者更换合作企业会导致其经营成本超过从现有合作伙伴获得的利益。

02
垄断行为认定

一、《竞争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非违法行为,但企业不得采取以下不公平竞争或垄断市场的行为。

(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实施可能导致自身垄断的不正当行为

  1. 禁止不公平地设定或维持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2. 禁止以不公平的条件限制其商业伙伴的服务、生产、采购或销售,或限制其在采购、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融资方面的机会;
  3. 禁止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暂停、减少或限制服务、生产、采购、销售、交付或进口到泰国的商品,或故意损坏商品,使市场供应量低于需求;
  4. 禁止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干涉他人的经营活动。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与同一市场的其他企业合作实施可能导致垄断的不正当行为(不适用于集团内部关联企业)

  1. 禁止与同一市场的竞争企业合作,通过直接或间接设定价格或影响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任何商业条件,以垄断、削弱或限制市场竞争;
  2. 禁止与同一市场的竞争企业合作,限制每个企业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采购、销售或服务数量,以垄断、削弱或限制该市场的竞争;
  3. 禁止与同一市场的竞争企业合作,签订协议或设定条件以相互勾结,使一方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招标或竞价,或阻止一方参与价格竞争的招标或竞价,以垄断或削弱市场竞争;
  4. 禁止在特定区域内限制或减少各企业销售或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地区,或限定买家或卖家,约定每个企业可销售或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区域,以防止其他企业在该区域销售或采购这些商品或服务。

 

(三)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与其他市场的企业合作实施可能导致垄断的不正当行为(不适用于集团内关联企业,或旨在通过研发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的合作,或不同层级企业间的合作,如特许经营业务)

  1. 禁止与其他企业合作,通过直接或间接设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任何商业条件,以在某一市场上垄断、削弱或限制竞争;
  2. 禁止与其他企业合作,限制各方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采购、销售或服务数量,以在某一市场上垄断、削弱或限制竞争;
  3. 禁止与其他企业合作,通过限定或减少各自销售或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地区,或限定买家或卖家,使其他企业不能在该区域销售或采购该商品或服务,以在某一市场上垄断、削弱或限制竞争;
  4. 禁止与其他企业合作,通过降低提供给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使其他企业的生产、销售或服务低于原有的水平,以在某一市场上垄断、削弱或限制竞争;
  5. 禁止与其他企业合作,通过授权某人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唯一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以在某一市场上垄断、削弱或限制竞争;
  6. 禁止与其他企业合作,设定关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条件或操作方式,确保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交易,以在某一市场上垄断、削弱或限制竞争。

 

(四)适用于全体经营者的其他规定

  1. 禁止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合同或作出其他不合理的法律行为,从而导致垄断或不公平的限制贸易的行为,严重影响整体经济及消费者利益;
  2. 禁止不公平地妨碍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
  3. 禁止不公平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议价能力;
  4. 禁止设定限制或阻碍他人经营活动的不公平商业条件。

 

二、《指导意见》规定的垄断行为

 

(一)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或垄断行为的标准

  1. 设定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或销售价格过高或低于成本,或没有合理理由设定不的价格;
  2. 无合理理由设定自己生产、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数量;
  3. 无合理理由禁止其他经营者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获得服务;
  4. 无合理理由禁止其他经营者参与商业协会或商业联盟的活动;
  5. 无合理理由干预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活动;
  6. 无合理理由干预其他经营者的内部管理;
  7. 无合理理由设定其他商业方法,如生产、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储存商品、分销商品或其他具有排除竞争性质的行为,而非正常商业活动。

 

(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议价能力较强的经营者实施下列行为

  1. 不正当使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议价能力,不合理地要求其他企业购买或销售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2. 不正当使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议价能力,不合理地要求其他企业购买或销售超过或低于实际需求的商品或服务;
  3. 不正当使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议价能力,不合理地要求其他企业接受与合同约定不同的条款;
  4. 不正当使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议价能力,不合理地要求其他企业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商业利益或其他利益;
  5. 不正当使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议价能力,不合理地要求其他企业按照规定的销售目标销售商品或服务;
  6. 不正当使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议价能力,拒绝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且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交易);
  7. 不正当利用市场支配力或议价能力,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谈判优势进行其他行为;
  8. 不正当使用商业条件限制或妨碍他人经营,在不同企业或不同地区的业务活动中设置不公平待遇;
  9. 不正当使用商业条件限制或妨碍他人经营,不合理地、选择性地为某些企业提供特别优惠的待遇。不正当使用商业条件限制或妨碍他人经营,不得不公平地设定限制或妨碍他人经营活动的交易条件,例如要求其他经营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地从自己或其他特定经营者处购买商品或服务,以换取其所需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权;
  10. 不正当使用商业条件限制或妨碍他人经营,不合理地要求其他企业与另一企业进行经营或交易;
  11. 不得不公平地设定限制或妨碍他人经营活动的交易条件,或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形式的行为来设置限制或妨碍他人经营的交易条件。

但上述规定的适用还必须考虑到以下几点:

  1. 该行为的产生不存在经济、商业或市场的合理理由;
  2. 该行为是以前未曾出现过的,并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操作;
  3. 该条件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并且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合作伙伴;
  4. 其他相关因素。

03
企业合并申报

合并行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资产收购、股份收购等)可能会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从而产生垄断,因此《竞争法》要求特定合并行为必须提交报告和审查,以评估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若企业合并可能导致垄断或使某一方成为市场主导者,则必须事先获得贸易竞争委员会(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TCC的批准。

如果某一企业或拟合并的企业在某个市场的总销售额达到10亿泰铢或以上,并且合并不会导致垄断或形成市场主导者,则必须在合并完成后的7天内向竞争委员会报告合并结果,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文件。

对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合并,通常不需要向TCC申请许可或报告合并结果。


04
贸易竞争委员会调查

1.  调查机构

贸易竞争委员会(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TCC)由法律、经济学和工商管理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审查和制定监管企业行为的规定。

2.  调查程序

  1. 接受投诉或疑问:起始于接收外部人员的投诉,例如消费者或受影响的公司,或者由贸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OTCC)发现可能存在不公平行为的情况。
  2. 初步审查:法律与执法部门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评估是否有依据。如果发现有足够证据,委员会将启动详细调查程序。
  3. 调查与分析:专业机构将对相关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包括经济学和法律层面的研究,以检查被投诉公司的市场行为,例如不公平定价、市场垄断或排挤竞争对手。
  4. 审议与裁决:TCC将审议调查报告并作出裁决,同时考虑相关法律和既定准则。

3.  主要调查内容

  1. 商业行为:分析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自利,例如垄断定价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影响:考虑该商业行为是否导致竞争对手处于劣势,并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规定:分析该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禁止不合理的排挤或垄断行为的条款。

4.  法律处罚

  1. 经济罚款: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比例被罚款,金额可能高达违法年度总收入的10%。
  2. 责令停止或改正行为:委员会会命令公司停止不公平行为,或调整其商业运作方式以符合法律规定。
  3. 针对外国公司的额外处罚:如果是外国公司,处罚方式与泰国公司类似,但若无法强制外国公司支付罚款,可能采取措施禁止其未来在泰国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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