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解读|泰国刑事诉讼程序简介

泰国刑事诉讼程序

在泰国,如果一个人犯下泰国刑法定义的对社会、国家或相关人员造成伤害或威胁的罪行,例如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袭击、谋杀、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或交通违法行为,则此类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这些罪行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起诉,泰国刑事诉讼主要分为审前阶段、审理阶段及审后阶段。


01
审前阶段

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刑事诉讼程序将被启动,可分为自诉与公诉,具体如下:

  1. 刑事自诉
  • 当犯罪发生时,被害人可以通过向调查官提交诉状的方式提起诉讼。调查官将对此予以记录并启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总给检察官,以便其后期将案件移交法院起诉及审理。
  • 此外,被害人也可以选择自行向法院起诉或者委托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

2. 刑事公诉

由国家提起公诉的罪行分为两类:可和解罪行与不可和解罪行。

  • 可和解的犯罪行为:该类罪名(例如欺诈、挪用公款和诽谤)限制国家独立提起法律诉讼,在国家启动调查和起诉程序之前,必须先由被害人向调查官提交诉状。
  • 不可和解的犯罪行为:此类罪名允许国家独立启动诉讼程序,无需被害人提交诉状。调查官有权依据泰国《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第 1 款授予的权力启动调查,但调查过程应当遵循与嫌疑人的权利和警察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传票、逮捕、拘留、搜查以及调查官的职责和程序等相关规定。

如果调查完成,调查官将对案件进行总结并提交检察官,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或补充侦查。如果检察官决定向法院起诉,案件将移交至法院;若决定不起诉,案件将由上级机关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02
审理阶段

对于原告自行提起的诉讼,需要进行预审,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如果法院认可证据,将受理案件。反之,案件将被驳回,但原告有权提出上诉。

对于检察官提起的诉讼,法院有权直接受理案件,无需进行预审。法庭审判时,任何审判和证据听证都必须在被告人面前公开进行。法庭应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要求被告人认罪。审判过程中,控方和辩方都可以提供物证和证人证词。

如果案件涉及监禁或被告人未满十八岁,法庭在审理案件前必须确保被告人有辩护人。在证据提交并被法庭充分考虑后,法庭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任何一方对判决有异议,异议一方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初审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上诉人必须明确说明上诉理由,并准备相关证据支持其观点。上诉经审查后,法院将传唤双方提供补充信息。听取补充信息后,法院将基于现有证据做出判决。一般而言,法庭可能维持一审判决,也可能根据补充提交的证据作出改判。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检察官或被害人有权一并向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


03
审后阶段

该阶段涉及法院判决的执行。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监禁、拘留、罚款或没收财产。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可以请求赦免。对于监禁,被告人应在监狱中服刑。

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无罪,可以申请再审。一旦再审宣判被告人无罪,其将被依法释放并获得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