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解读|泰国投资实务之反倾销调查程序

引言

2024年7月,中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公告称,泰国外贸厅应泰国企业申请,对中国铝挤压材进行反倾销调查。随着大量中国企业出海泰国,势必对泰国国内产业产生影响。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泰国企业针对中国同类产品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

本文拟根据泰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双反法》”)相关规定,对泰国反倾销调查程序进行简要介绍。


基本步骤

1. 泰国国内生产商(“申请人”)提出申请。
2. 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审查申请。

(1)受理申请

a. 启动调查

    • 存在倾销行为和对泰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内损害”)的证据:通知相关出口国政府
    • 没有倾销行为或国内损害的证据:通知申请人

b. 不启动调查:通知申请人

(2)不受理申请

3. 启动调查。

(1)在《皇家公报》上公告调查启动,并在日报上以泰文和英文发布公告;

(2)通知相关利益方调查启动;

(3)发送调查问卷。

4. 进行调查。

(1)委员会初步调查;

(2)在《皇家公报》上公告初步调查结果(非必须);

(3)通知相关利益方初步调查结果:如存在倾销,需要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等临时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

《双反法》第42条规定了临时反倾销税等临时措施:

  • 启动调查的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才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 正常情况下,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4个月。若委员会就低于倾销幅度的临时反倾销税是否足以弥补国内损害进行审查,则征收期限可最多延长至6个月。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 x 100%

    其中,正常价值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1. 正常贸易情况下,出口国独立消费者所付之价格;
  2. 上述价格无法确定或可信度较低时,
  • 正常贸易情况下,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或
  • 原产国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成本以及利润的价格。
  • 应涉案行业内代表一定比例的出口商的请求,委员会可以将征收期限最多延长至6个月。若委员会就低于倾销幅度的临时反倾销税是否足以弥补国内损害进行审查,则征收期限可最多延长至9个月。

《双反法》第43条和44条规定了价格承诺:

  • 若出口商向泰国外贸厅承诺修改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此时外贸厅可以暂停反倾销调查,且不采取临时措施以及征收倾销税。
  • 只有在委员会得出初步调查结果后,才可以接受价格承诺。外贸厅也可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口商的价格承诺。

(4)召开相关利益方听证会。

5. 收集/分析结果。

6. 形成最终调查结果草案。

7. 向相关利益方提供与初步调查结果相关的信息和事实。

(1)召开相关利益方听证会;

(2)听取相关利益方的异议。

8. 收集意见。

9. 形成最终调查结果。

(1)如无倾销行为或国内损害:结束调查并退还临时反倾销税;

(2)在《皇家公报》上公告最终调查结果;

(3)通知相关利益方最终调查结果。

10. 征收反倾销税。

11. 自启动调查公告之日起,调查处理时间不超过1年。如有必要,可最多延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