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解读|泰国法视角下抵押贷款的设立及抵押权的实现

泰国法视角下
抵押贷款的设立及抵押权的实现

1.  设立抵押贷款

依据泰国《民商法典》相关规定,在泰国设立抵押贷款时,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注明所抵押的财产以及该财产所担保的金额或最高限额。此外,被担保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除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还需要在房地产所在地区的土地办公室进行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将会审查该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是否属于Credit Foncier业务。根据泰国《金融机构业务法》相关规定,“Credit Foncier 业务”是指吸收公众存款或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向公众偿还前述资金,并将上述资金用于特定目的(如发放贷款、参与附带赎回权的买卖/sale with right of redemption 等)的业务。

如果该业务落入到Credit Foncier的范畴,则抵押权人必须首先申请《金融机构业务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其后才能办理抵押登记。

 

2. 实现抵押权

在泰国,抵押权人如欲行使抵押权,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不少于60日)偿还到期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获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请求法院将该抵押财产拍卖以清偿债务。

然而,根据泰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属于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则无法获得被抵押的土地、别墅等依法禁止外国人持有的不动产。尽管如此,外国人仍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抵押财产,就该抵押财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