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洗钱是指存储、隐匿、转移、转换违法犯罪所得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资金及其他财产利益或改变其形式,从而合法利用这些资金或财产利益的行为。
泰国主要根据《1999年反洗钱法》及其修正案(“《反洗钱法》”)的规定,并通过反洗钱办公室的监管,打击洗钱相关犯罪活动。
01
法律框架
泰国的反洗钱制度主要由以下法律构成:
1.《反洗钱法》(1999)及其修正案(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B.E. 2542)
- 主体法规,确立了洗钱犯罪定义、上游犯罪(predicate offences)、报告义务等制度;
- 曾多次修订以符合国际标准,最新修订强化了金融科技、电子支付等方面的监管。
2.《反恐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法案》(2016)(Counter-Terrorism and Proliferation of 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 Financing Act B.E. 2559 )
- 主要规范对恐怖组织及其资金支持的打击;
- 与反洗钱法共同构建风险基础监管框架。
3. 其他相关部门法规
- 刑法、海关法、赌博法、反海盗法、证券与交易法、期货合约法、武器管制法等涉及上游犯罪的规定。
- 与程序法配合,用于资产冻结、没收和国际司法协助。
02
主要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 | 职责&权限 |
反洗钱办公室
(Anti-Money Laundering Office, AMLO) |
|
泰国中央银行
(Bank of Thailand) |
|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
对行业内的AML/CFT行为进行监管。 |
03
上游犯罪
根据泰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洗钱行为应当以上游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根据该法,上游犯罪是指先前发生的,且为后续洗钱行为提供资金或财产的犯罪。
应注意,若某一行为发生在泰国境内即构成上游犯罪的,即使其发生在泰国境外,也构成《反洗钱法》定义的上游犯罪。
《反洗钱法》项下的上游犯罪主要如下:
序号 | 上游犯罪类型 |
1. | 毒品犯罪 |
2. | 人口贩卖 |
3. | 诈骗 |
4. | 涉及侵占、欺诈、针对财产的暴力行为,或依照金融业务法、证券交易法实施的不诚信行为 |
5. | 渎职或贪污腐败 |
6. | 敲诈勒索 |
7. | 走私 |
8. | 恐怖主义犯罪 |
9. | 违反《赌博法》的赌博行为 |
10. | 有组织犯罪或集团犯罪 |
11. | 掩饰赃物罪 |
12. | 带有商业经营性质的伪造或变造货币、印章、印花或票据 |
13. | 假冒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 |
14. | 常规性或商业性的伪造权利凭证、电子卡片或护照 |
15. | 带有商业经营性质的非法使用、持有、占有或开发自然资源 |
16. | 故意杀人或重伤害 |
17. | 为获取利益或谈判利益而实施的非法限制或拘禁他人自由 |
18. | 具有经常性的盗窃、勒索、敲诈、抢劫、结伙抢劫、欺诈或侵占 |
19. | 海盗行为 |
20. | 不公平证券交易行为、不公平期货交易行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不公平行为或使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
21. | 涉及武器、弹药、爆炸物、烟火及等同武器的相关犯罪,仅限于武器、弹药及爆炸物的交易行为;以及依据《武器管制法》的犯罪,仅限于为实施恐怖主义、战斗或战争目的进行的军火交易行为 |
04
交易报告&客户尽调
《反洗钱法》设定了相关义务主体应遵循的交易报告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该制度构建了一个风险导向(Risk-Based Approach)的AML框架,使AMLO能够及时掌握可疑交易信息,从而进行资产冻结、司法追诉或国际合作。
序号 | 事项 | 详情 |
1. | 报告主体 | 金融机构(Section 13) |
地政办公室(登记不动产)(Section 15) | ||
海关官员(涉及跨境携带现金)(Section 15/1) | ||
特定行业从业者(包括投资顾问、珠宝与贵金属从业者、房地产经纪人、古董拍卖交易从业者、汽车销售商、电子支付从业者等)(Section 16) | ||
2. | 报告交易类型 | 大额现金交易(CTR)
|
高价值资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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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STR)—核心报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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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客户识别与尽职调查
KYC / CDD |
依据 Section 20 与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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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Section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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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 | 如有证据表明基金会、协会或非营利组织涉嫌从事与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交易(Section 16/1):
|
5. | 例外与豁免情形 | 任何可豁免报告义务的交易类型应由部门规章予以明确(Section 18)。 |
05
刑罚
《反洗钱法》主要通过以下刑罚措施打击洗钱犯罪:
条款 | 处罚对象 | 处罚行为 | 法律责任 |
60 | 自然人 | 实施洗钱行为 | 1-10年监禁;或
2万-20万泰铢罚金;或 两者并罚。 |
61 | 法人 | 法人实施《反洗钱法》第5、7、8、9条所列洗钱行为 | 罚金20万-100万泰铢。 |
董事、经理或者相关责任人(能够证明未参与洗钱犯罪的人除外) | 同上 | 1-10年监禁;或
2万-20万泰铢罚金;或 两者并罚。 |
|
62 | 任何个人或实体(违反核心条款或行政命令的主体) | 违反《反洗钱法》第13条、14条、16条、20条等条款项下的法定义务 | 最高100万泰铢罚金,并可最多按日加罚1万泰铢直至改正。 |
具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及特定行业从业者 | 违反《反洗钱法》第21条规定的报告、客户识别、客户尽调等义务 | 最高罚金50万泰铢。 | |
63 | 任何个人(包括自然人及可能涵盖的法人实体) | 提交报告或通知时: 1. 作出虚假事实陈述; 2. 隐瞒应当向主管官员披露的事实。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万至50万泰铢罚款;或 两者并罚。 |
64 | 被调查人或相关人 | 拒绝配合调查、阻碍、泄密 | 不超过1年监禁;或
不超2万泰铢罚金;或 两者并罚。 |
61/1 | 政治人物:总理、部长或其他担任政治职务者 | 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出于以下目的指令或命令他人:
1.审查交易或资产; 2.限制交易、扣押资产; 3.其他基于本法的执法行为; 动机要求:迫害他人、政治目的、恶意 |
3-30年监禁;或
6万-60万泰铢罚金;或 两者并罚。 |
执行人员:交易委员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管官员 | 明知指令非法仍执行上述命令 | ||
61/2 | 1.秘书长(卸任后违规任职者);
2.任何违反第45/1条的个人或实体(如企业、中介机构等)。 |
违反第45/1条规定(如秘书长离职后两年内违规任职于报告实体) | 罚金为年收入的3-6倍,不得低于50万泰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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