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作为东南亚重要的投资目的地,泰国通过多项法律对外资进入本土市场设置了限制,其中以国籍要求和股东比例为核心审查要素。例如,《2008年旅游业务和导游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自然人经营者必须具有泰国国籍,法人实体则需由泰国籍股东持有至少51%的股份,方可申请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样,《1999年外商经营法》(“《外商经营法》”)也严格限制了外资进入特定行业。为规避此类限制,部分外国投资者通过“代持股份”(Nominee Shares),安排泰国自然人或法人名义上持有股权。此类行为虽在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但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且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
本文拟从法律定义、违法认定、处罚措施、典型案例及合规建议等角度,全面解析泰国代持股份制度的法律框架与实务风险,并结合最新修法动态,提出专业建议。
01
法律定义与适用场景
1. 界定
根据泰国皇家学院(ราชบัณฑิตยสถาน)官方释义,“代持”(Nominee)在法律语境下可涵盖:
- 被任命者(ผู้ได้รับแต่งตั้ง):依法受托担任特定职位或角色的自然人;
- 被提名候选人(ผู้ได้รับเสนอชื่อให้เลือก):被推荐为选举或选拔候选人的个体;或
- 被指定代理(ผู้ได้รับแต่งตั้งให้ทำการแทน):被授权代表他人行事的代理人。
2. 适用场景与法律冲突
- 外资限制行业:如自然资源、电信、旅游、土地等,详见《外商经营法》附录1-3。
- 土地所有权:根据《土地法典》第97条,外国人不能直接或间接持有土地,其若通过泰国代持人持有土地,即属违法。
- 公司控制权:外资超过49%上限时,常见“泰籍股东名义持股”的安排,但此行为易被认定为规避法规。
02
代持违法性认定要件
根据《外商经营法》第35条及第36条的立法精神,可将违法认定的要件概括如下:
- 主观故意:代持人明知其行为旨在规避法律限制。
- 客观行为:存在代持协议或事实上的控制关系(如资金流向、管理权归属)。
- 结果要件:导致外资实际控股或从事限制行业。
03
代持之法律责任
1. 刑事处罚
(1)监禁
最高3年(《外商经营法》第36条)。
(2)罚款
- 初犯:10万至100万泰铢;
- 持续违法:每日追加1万泰铢罚款。
(3)没收资产代持股份、非法所得及关联资产可能被没收。
2. 行政处罚
(1)吊销执照:涉及外资限制行业的公司,其经营许可将被撤销。例如,根据《2008年旅游业务和导游法》第46条,若持牌人泰籍股东持股未达51%,注册官可吊销其许可证;
(2)黑名单制度:代持人及涉事企业可能被列入商业黑名单(Black List),禁止未来参与特定行业。
3. 民事风险
(1)合同无效:代持协议因违法而无效,外国投资者无法主张权益(具体需视协议条款及双方约定而定)。
(2) 连带责任:代持人可能需对公司的债务或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需判断其是否为授权董事。若非授权董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股东通常不对公司债务负责,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如“刺破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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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与监管实务
1. 旅游业代持案
某外资旅行社通过泰籍自然人名义持股50%+1股,实质控制经营决策。旅游局调查后认定代持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刑事立案。
2. 地产代持纠纷
外资通过泰籍中介代持土地,土地局例行稽查时发现代持协议,即依《土地法典》第97条没收土地并对中介及外资方提起刑事公诉。
3. 商务部专项稽查
2024年商务部对全国49%持股企业开展甄别,筛查出439家高风险企业,已移交DSI(特别调查局)进一步调查并同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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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沿革与最新动态
1. 1999年立法背景
1999年颁布《外商经营法》,取代1972年及其后多次修正的旧命令,确立行业限制与外资持股上限。
2. 修法动因
法律发展委员会指出,实施逾25年后,现行法对创新型与科技型企业过度保护本土,阻碍新兴产业发展,亟需调整外资准入及持股比例。
3. 修法动态
3.1. 2024年5月24日研讨会
泰国律师协会与泰中新闻协会联合研讨“揭开提名渠道关闭问题”,专家建议强化UBO(实际受益人)信息披露、加大执法及跨部门协作。
3.2.2025年4月22日内阁原则同意
内阁原则通过责成商务部紧急审议并修改《外商经营法》,旨在:
- 调整外资行业分类,优化持股比例限制;
- 引入分行业、分阶段放宽外资比例的弹性机制;
- 强化UBO登记与审查制度。
3.3. 下一阶段,商务部将公开征求意见,整合法规草案后提交国会审议。
06
合规建议
在泰国市场,合规不等于牺牲灵活性。以下实用建议旨在帮助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持运营效率:
1. 善用BOI优惠
对于高科技、创新型项目,申请BOI待遇可享受100%外资持股、企业所得税减免与进口关税优惠,避免《外商经营法》对传统行业持股上限的制约。
2. 透明披露最终受益人(UBO)
定期核对并更新UBO信息,确保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与反洗钱申报一致,减少因资料缺失而被要求补正或处罚的可能。
3.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差异化投票权或董事会席位保障机制,以平衡投资人和管理团队的权利,提升决策效率与稳定性。
4. 拒绝名义持股安排
对任何“空白授权书”或“代持协议”保持高度警惕,并鼓励合作方通过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或合法合资等正规渠道解决股权结构需求。
5. 实时跟踪修法动态
指定专人或法律顾问,关注商务部、BOI及国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及立法进程,提前评估新规对行业准入、持股比例及投资激励政策的影响。
6. 主动沟通监管机构
在公司设立、增资或重大变更前,与商务发展部、BOI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预先咨询,获取口头或书面指导,避免后续因政策理解偏差产生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