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研究 | 泰国破产制度概述

引言

泰国《破产法》(B.E. 2483)作为处理债务危机的核心法律,通过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权益与债务人重生机会。法律明确自然人或法人负债超过一定金额时,可启动破产程序,并规定了从申请受理到资产处置的完整流程。

近年来,企业重整程序(การฟื้นฟูกิจการ)逐渐成为困境企业维持运营的重要工具,但小微企业与个人债务人的适用门槛过高等问题仍制约法律效能。

本文将系统梳理泰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关键规则、程序要点及实践挑战,为跨境投资者与本地经营者提供实务参考。


01
法律定义与适用范围

破产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后进入法定清算程序,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资产并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根据泰国《破产法》(B.E. 2483及后续修正案),破产适用于以下情形:1. 自然人

债务总额超过100万泰铢。

2. 法人实体债务总额超过200万泰铢。

3. 特殊情形债务虽未达上述门槛,但符合《破产法》第8条规定的推定无力偿债情形(如资产被扣押、转移隐匿财产、连续两次未履行还款义务等)。


02
破产原因与推定标准

根据《破产法》第8条,以下情形可推定债务人无力偿债:

  1. 资产转移: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转让财产或管理权;
  2. 欺诈行为:虚假声明或欺诈性转移财产;
  3. 逃避债务:离开住所、关闭营业场所、转移资产至境外;
  4. 司法执行 :资产已被法院扣押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5. 债务人自认:向法院或债权人声明无力偿债;
  6. 债务和解失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提出和解请求或收到两次催债通知(间隔至少30天)。

03
破产申请与审理程序

序号 程序 内容
1 提交破产申请 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条件包括:
A.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
B.自然人债务人欠款≥100万泰铢或法人债务人欠款≥200万泰铢(债务可确定,含即期/远期到期)
2 临时接管令 法院出具临时接管令,禁止债务人处置资产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3 绝对接管令的裁定 法院认定符合破产条件后,将发出绝对接管令以禁止债务人处置财产及业务,接管人届时将负责管理、收回及处置债务人财产。
4 债务构成 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
A. 是否接受债务清偿方案;
B. 是否请求法院宣告破产;
C. 财产处理方式。
5 资产清算或重组 若重组计划未获批准,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或依债权人会议决议启动重组程序以实现运营恢复。
6 解除破产 解除方式:
A.全额清偿债务;
B.自然人破产满三年(自破产判决日起)。

04
债务人权利与义务

1. 生活津贴申请根据《破产法》第67(1)条,债务人可申请合理生活费,标准如下:

  • 工资收入:首期金额不超过工资的70%(最低2万泰铢);
  • 奖金与分红:全额纳入破产资产;
  • 特殊情况:若债务人能证明特殊需求(如医疗支出),可申请调整额度。

2. 权利限制

  • 禁止处置资产、开设银行账户或申请贷款;
  • 出国需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书面许可;
  • 需定期提交收支报告,剩余收入须交由清算人分配。

05
债权人权利与债务清偿

1. 担保债权人

  • 可优先行使担保物权(《破产法》第95条),但需配合清算人核查资产;
  • 可申请拍卖担保物或要求债务人全额清偿剩余债务(《破产法》第96条)。

2. 担保债权人

  • 需在政府公报公告后2个月内提交债务清偿请求(《破产法》第91条);
  • 若逾期未申报,可依据不可抗力理由向法院申请补救(《破产法》第91/1条);

3. 债权人会议

  • 清算人负责召集会议,债权人按债权比例投票表决债务和解方案;
  • 若和解失败,法院将裁定破产清算。

06
破产解除与撤销

1. 自动解除

  • 自然人:破产期满3年后自动解除(《破产法》第81/1条);
  • 法人:破产期满5年后自动解除;
  • 例外:欺诈性破产或税务债务不受解除限制。

2. 提前解除

  • 债务人偿还至少50%债务,且清算人认可其诚信合作;
  • 法院可依据《破产法》第71条裁定解除破产令;

3. 撤销破产令

  • 若债务人证明其不应被宣告破产(如资产足以清偿债务);
  • 法院可依据《破产法》第135条撤销破产裁定。

07
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1.最高法院第10781/2015号判决

被告资产已被执行令扣押且无其他财产,符合《破产法》第8(5)条推定无力偿债标准。

2.最高法院第4098/2005号判决  债务人虽负债,但有稳定收入且积极协商还款,法院认定其“不应破产”。

3.欺诈交易撤销根据《民商法典》第113-115条,清算人可申请撤销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资产转让。


08
替代破产方案

1. 担保物赎回自抵押人可通过清算程序主张抵押物价值不超过其担保债务(《民商法典》第727/1条)。

2. 重整程序 ฟื้นฟูกิจการ (Rehabilitation)

序号 程序 内容
1 适格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政府部门)依《破产法》第90/3条向法院提交申请。
法院受理后2-3月内举行初审,裁定是否批准重整并选任重整计划制定人。
2 动中止令 自受理时自动生效,禁止:

A. 新诉/继续诉讼

B. 执行既有判决

C. 担保物执行

D. 破产/解散程序。

债务人受限行为:资产处分、债务清偿、新设权利负担等(正常经营除外),违者将负刑事责任。
3 权人异议程序 异议须于初审日前≥3日提交,可基于重整合法性、合理性及债务人恶意等方面进行抗辩。
法院审查标准:重整合理性与善意性,若不符即驳回申请致中止令失效。
4 债权申报 法院批准重整后,债权人须于《皇家公报》公告任命重整计划制定人后1月内提交附完整证据的债权申请。
非泰文文件需认证译本,域外文件需公证/领事认证。逾期申报者权利灭失。
5 债权确认程序 管理人可质疑债权申请,启动调查并要求补充证据。最终以管理人令形式确认有效债权额,作为债权人会议表决权计算依据。
6 重整计划表决机制 重整计划草案依第90/46条表决:

  1. 全体债权人会议双重多数(人数过半数+债权额≥2/3出席额)
  2. 分组表决
  1. 组内双重多数(人数过半数+债权额≥2/3组内出席额);
  2. 全体通过组债权总额≥总负债50%

异议债权人可于会议前≥3日提交修订意见。法院认可后计划具有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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