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研究 | 泰国投资实务之商业保理 Accounts Receivable Factoring

引言

保理通常涉及三方主体,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

保理人通常根据其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达成的保理协议,围绕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向债权人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01
法律框架

泰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规范保理业务的专项法规,实践中主要受以下法律及机构监管:

  1. 泰国《民商法典》(CCC)第303-326条关于权利让与的条款。
  2. 《商业担保法》(B.E. 2558),适用于涉及应收账款的担保交易。
  3. 若保理公司提供信贷服务,原则上还需接受泰国央行或财政部的监管。

02
保理类型

实践中常见的保理类型主要如下:

序号 类型 概述
1. 有追索权保理 保理人向债权人预付资金,若债务人违约,保理人保留向债权人追偿的权利。
无追索权保理 保理人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若债务人违约,保理人不得向债权人追偿。
2. 融资保理 在应收账款让与后,保理人立即向债权人预付发票金额的70%–90%。
非融资保理 在应收账款收回前,保理人不提供预付款,仅作为债权人的信用担保人。
3. 披露型保理 通知债务人其应收账款已让与,债务人直接向保理人付款。
非披露型保理 不通知债务人让与事项,交易保持机密。该形式在泰国较少实践。
4.         预付保理 保理人受让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预先垫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款项,剩余款项待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应收账款回收后再支付。
到期保理 保理人受让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但不向债权人提供贸易融资,直到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应收账款回收后才支付对价款。

03
保理业务许可

1. 规制业务类型

所有属于泰国《金融机构业务法》定义的“类信贷交易”类别的保理业务均需向泰国央行(Bank of Thailand, BOT)申请许可证,包括国内保理(无论是否具有追索权)、出口保理及进口保理。

此外,通过电子平台提供发票融资或数字保理服务的实体,也必须根据监管指引事先获得BOT批准。

2. 申请资格及要求

申请开展保理业务许可证的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财务稳健性:申请人须证明其财务状况稳定、资本储备充足,并符合泰国央行所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 运营准备就绪:申请人应具备适当的系统、基础设施以及具备资质的人员,以支持保理业务。
  • 公司决议:机构董事会须批准从事保理业务的提议,并向BOT提交正式声明。
  • 风险管理框架:申请人须提交内部政策,用以规范信用评估、债务催收及风险缓解,且须经董事会批准。上述标准适用于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

3. 申请程序

保理业务的许可申请须通过BOT的电子申请平台(e-Application)提交。标准审查程序包括:

  • 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BOT检查资料完整性,并可能要求补充信息。
  • 实质性审查:BOT根据相关标准评估申请,并可能进一步面谈或查询。
  • 作出决定:若申请完整且符合法规要求,则在审查期(3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在期满后默认批准。

4. 主要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支持文件:

  • 董事会决议与声明:授权开展保理业务。
  • 业务计划:阐明保理业务的财务与运营战略。
  • 流程图:说明交易结构及操作流程。
  •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政策:包括信用风险评估、催收程序及合规政策。
  • 保理合同样本:应包含信用额度、利率、费用及合同义务等条款。
  • 其他支持文件:如风险评估表或证明应收账款质量的文件(如适用)。保理业务许可申请获批后,申请人须遵守BOT的报告义务,并受其监管。

04
法律风险

1. 应收账款的可执行性

保理面临的关键挑战在于向债务人主张被让与的应收账款的可执行性。根据《民商法典》第306条,债权转让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且需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或获得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向债务人主张前述债权。实践中,若未适当发出债权让与的通知,保理人可能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从而面临信用风险。

2. 与债务人抗辩权的冲突

债务人可就其对原债权人原本可以主张的抗辩理由,对保理人提出(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争议、抵销权等)。这可能会使催收过程复杂化,并影响保理人所受让应收账款的价值,尤其是在未通知或有限披露的保理安排中。

3. 可让与性限制

某些类型的应收账款可能因其性质或法律限制而不可让与。此外,尽管基础合同中限制让与的条款原则上对善意第三人不具约束力,但仍可能引发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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