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 a full-service law firm, TP offers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to clients in diverse Chinese industries, specializing in automotive manufacturing, smart manufacturing, semiconductors, biopharmaceuticals, and other industries.

TP’s strength lies in its understanding of the needs and business models of Chinese clients, coupled with a comprehensive and profound knowledge of legal and policy landscapes in both Thailand and China. The profound comprehension of client requirements, along with efficient and high-quality local service capabilities, forms the core competitive edge of 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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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南|泰国投资实务之泰国土地颜色类别及规划用途介绍

Urban Planning in Thailand Urban planning laws in Thailand exist to designate the overall 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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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平解读|泰国商事争议解决之泰国商事仲裁

引言 相较于诉讼,商事仲裁具有诸多优点,因而一般会成为商事主体解决争议的优选方式。首先,商事仲裁方便且高效,并且仲裁员是在各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作出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其次,商事仲裁还具有保护商业机密的优势,可以减少对双方当事人商誉的影响。再次,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在其他司法辖区一般更可能受到认可与执行。目前,泰国的主流仲裁机构包括泰国仲裁中心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 THAC)、泰国仲裁学会(Thai Arbitration Institute:TAI)以及泰国商会(The Thai Chamber of Commerce),可供广大海外投资者考虑与选择。 01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形式 根据《仲裁法》(B.E.2545)第11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作为合同条款纳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单独签订仲裁协议。但是,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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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平解读|泰国不动产投资实务之各类土地登记证简析

引 言 泰国的土地登记证主要分为4种类型,每种登记证体现的权属性质不同,对不动产的买卖、租赁等会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若外国投资者拟对某块土地进行交易时,需对该土地的登记证书予以仔细核查,以免增加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01 各类土地登记证简介   1. 红色土地登记证 红色加鲁达印章用于土地所有权登记证书,该证书是最明确的所有权文件,其所记载的土地可用于买卖和转让。应注意,如果他人公开且连续占用某块土地10年,其可能会在此期间经过后获得对该土地的权利。 部分红色加鲁达土地登记证称为红背证书,该类证书背面可能会注明5-10年内不允许转让。我们建议外国投资者仔细检查这些文件的背面,确认是否以红色墨水注明在指定期限内不允许转让。 此类红色登记证下的土地,在转让禁令期间无法进行交易或办理转让登记,但可以用作贷款的担保。然而,该类土地难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法强制债务人在转让禁令期间转让该土地。   2. 绿色土地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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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平解读|泰国投资经营实务之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01 简介 泰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是由泰国对外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DFT)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文件,用于证明货物原产地为泰国,并符合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 ROO)。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出口或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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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平研究 | 泰国法下涉外民商事合同约定管辖的效力及法律适用

引言 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地的确定往往会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与法官审理的重点。 本文拟对泰国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中,约定管辖的效力及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与规定进行概述,以便交易双方在起草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升对争议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 01 涉外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泰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诉状应提交至被告居住地法院或诉讼事由发生地法院,无论被告是否在泰国境内拥有住所。 泰国《民商法典》第150条规定,如果一项行为的目的被法律明确禁止或不可能实现,或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则该行为被视为无效;该法第151条规定,如果一项行为偏离了与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无关的法律的规定,则该行为不会被视为无效。 泰国《法律冲突法》第3条规定,本冲突法或泰国其他法律未就法律冲突案件作出规定时,适用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 原则上,泰国法院对此问题的立场:如果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禁止泰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赋予外国法院专属管辖权,则该条款将因与《民事诉讼法典》相抵触而被视为无效。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提交至被告住所地的泰国法院或诉讼事由发生地的泰国法院,则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 “管辖地”条款,泰国法院仍有权审理该案件。 02 法律冲突问题的审查原则 审查法律冲突问题的原则如下: 必须是涉及外国法律的民事争议案件。 涉外民商事案件发生后,法官将首先从法律冲突法入手审查法律冲突问题。这不仅是为了确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案件或争议,还授予法院和相关官员在审理案件或者争议时,适用外国法律的法定权力。在此情况下,法院和相关官员必须遵守并依照该适用国法律进行处理。 例如,泰国法院需要适用中国法律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院的适用方式执行。为此,泰国法院会任命相关专家或熟悉中国法律的人员协助完成此类程序。 需注意,根据泰国《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果外国法律与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相冲突,则该外国法律无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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