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修法背景
根据泰国《数字资产业务法》(B.E.2562),“数字资产” 是指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而“数字资产业务” 是指从事数字资产交易中心、数字资产经纪人、数字资产交易商以及其他与数字资产相关的业务。
为解决该法律下对于违法数字资产业务执法滞后的问题,《数字资产业务经营紧急法令(第2号)》(B.E.2568)于2025年4月13日正式生效。
该部法律与《防止和打击科技犯罪紧急法令(第2号)》(B.E.2568)加强了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相关机构的监管权力,同时明确规定了相关监管措施,以保障泰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两部法律的生效与实施,为解决无法及时处理违法境外平台向泰国投资者招揽或发布广告的问题提供了重要助力,使得执法效率有效提升。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发言人 Mr. Anek Yuyuen 表示,随着两部法律的生效,对未获许可平台的封锁将更加高效。任何为他人开设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用于记录与数字资产相关交易的数字资产账户作为骡子账户(Mule Account)并以此从事违法活动的个体,可能受到最高3年监禁,或最多300,000泰铢罚款,亦或二者并罚。
02
受监管平台
《数字资产业务经营紧急法令(第2号)》明确指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平台,如向泰国境内人士提供服务,须取得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许可:
- 全部或部分内容使用泰语;
- 使用标注泰国的域名(如“.th”、“.thai”或泰文域名);
- 允许或要求用户以泰铢支付,或通过泰国境内银行账户/电子钱包付款;
- 规定适用泰国法律,或由泰国法院管辖;
- 向计算机数据定位服务提供商支付费用,以确保泰国境内用户能够专门访问其服务;
- 在泰国设立办事处或配备人员支持、协助泰国境内用户使用服务;
- 以及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根据上述两部紧急法令,未经许可向泰国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境外数字资产平台将被迅速封锁。
03
监管措施与黑名单机制
根据《防止和打击科技犯罪紧急法令(第2号)》,已获许可的平台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受害人退款机制,以便在筛查、冻结涉及科技犯罪账户时,保护受害人资产。
此外,取得许可的平台还应具备记录了犯罪相关数字资产钱包及人员的黑名单,并明确禁止与上述名单涉及人员或账户进行交易。
04
投资者提示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议投资者优先选择在泰国境内已合法获得许可的平台,以确保交易具有法律保障并处于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之下。而对于使用境外平台的投资者,应保持高度谨慎,防范诈骗或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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