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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平研究 | 外汇出入泰国的法律指南:制度概览与实操规范

引言 在全球经济格局中,外汇管制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手段。外汇管制旨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稳定货币汇率,抑制资本外逃,以及增加国家的外汇储备。 泰国作为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的成员国,承担着有效防止并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等行为,依照国际标准接受评估的相关义务。 为此,泰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则与程序,要求任何将货币汇出或汇入泰国的行为都应当合法合规,并赋予政府机关监管跨境资金流动的权力,从而严厉惩治货币在汇出或汇入泰国时出现的违法行为。 01 监管框架 1. 主管机构及其职责 财政部:负责制定有关外汇管制的部级法规及相关规范。 泰国央行(BOT):财政部长授权泰国央行根据《外汇管制法》执行相关事务。泰国央行负责制定监督国际资本流动、外币业务及外币交易的规范与操作程序,以维护泰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海关总局:非法携带货币出入境时,海关总局有权依法行使其执法权力。 获相关许可的法人:(获准从事外币支付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或特定法人实体)负责审核具体交易申请及相关交易文件。 2. 主要适用法规 《外汇管制法》(B.E. 2485) 《海关法》(B.E. 2560) 《反洗钱法》(B.E.2542) 《财政部公告:关于外汇管制事项》   根据《外汇管制法》(B.E. 2485)颁布的《第13号部级法规》(B.E. 2497) 《外汇管制官公告:关于从事国际汇款代理业务的标准与操作程序》 《部级法规:关于将货币、外币及可转让票据汇出或汇入境内标准》(B.E.2559) 《外汇管制官公告:关于外汇兑换标准与操作程序》 02 携带货币出入境 根据泰国《外汇管制法》及相关部门公告,携带现金(纸币或硬币)出入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币种 货币流向 描述 泰铢 出境 柬埔寨、老挝、缅甸、马来西亚、越南及中国(仅限云南省) 450,000泰铢<金额≤2,000,000泰铢: 须向海关工作人员申报。 金额>2,000,000泰铢: 须向海关工作人员申报,且须取得外汇管制官员的许可。 其他国家 50,000泰铢<金额≤450,000泰铢: 须取得外汇管制官员许可。 金额>450,000泰铢: 须向海关工作人员申报,并取得外汇管制官员许可。 入境 金额>450,000泰铢: 须向海关工作人员申报 外币 出境 金额>15,000美元或等值: 须向海关工作人员申报。 入境 金额>15,000美元或等值:须向海关工作人员申报。 03 资金汇入 […]

新规速递 | 泰国卫生部发布新公告严格管控“大麻花穗”

泰国卫生部于2025年6月25日发布《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2025),该公告自刊登于《泰王国皇家公报》次日起正式生效。 公告的核心内容是将“大麻花穗”列为管制草药,旨在将大麻的使用严格限于医疗健康与学术研究用途,并防止其被滥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此次公告同时废止了原2022年版本的《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并再次强调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大麻使用进行规制,因此有必要出台此项管制措施。 对有意以商业目的研究、出口、销售或加工大麻花穗的个人或机构,必须依据《卫生法》第46条规定申请许可证,并遵守本公告所列全部条件,包括:记录原料来源、用途及库存数量,向主管注册官提交报告等。此外,商业销售或加工大麻花穗者,仅限向同样持有第46条规定的许可证的对象进行交易。大麻花穗来源还必须通过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司的良好种植与采收规范(GACP)认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严禁在营业场所销售用于吸食的大麻花穗,除非是医疗专业人员用于为患者进行治疗。同样,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电子渠道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销售,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广告。 本公告还明确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销售大麻花穗或将其衍生产品用于商业用途:寺庙或其他宗教仪式场所、宿舍、公共公园、动物园及游乐园。但若为医疗需要,在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允许向特定人员销售大麻花穗,且必须在处方中注明必要剂量与使用期限,每次使用量不得超过三十天。此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本公告中新设的全部条件。本公告由泰国卫生部长宋萨克·帖素廷签署。 参考:《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公元2025年)全文如下(非官方中译本,仅供参考)   泰王国卫生部 《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 佛历2568年(2025) _______________ 泰国卫生部于佛历2565年(2022)11月11日发布的《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将大麻列为具有研究或经济价值的管制草药。但由于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特定用途予以规制,可能造成大麻被滥用于非预期目的,因此,为符合当前形势,应当对大麻的使用设立监管机制,以此防止大麻花穗部分被滥用于非药用及研究目的。 依据《泰国传统医药智慧保护与促进法》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五、六款规定,经传统医药智慧保护委员会建议,特由公共卫生部长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本公告自刊登于《泰王国皇家公报》次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条 撤销泰国卫生部于佛历2565年11月11日发布的《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 第三条 将大麻植物(Cannabis,Cannabaceae科)之花穗部分列为管制草药。 第四条 任何人拟对管制草药以商业目的进行研究、出口、出售或加工,必须依据《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许可,且持证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持证人须具备草药的来源、用途及库存数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其保存在营业场所,依照总干事公告规定的形式定期向登记官报告。 (二)出口商于每次出口前,须向许可机关报送出口详情,申报格式应依照总干事公告之样式。 (三)禁止向非持证人出售管制草药,购买管制草药的权利人仅限于根据《卫生法》第46条获得许可的个人或单位。 (四)销售或出口之草药,必须符合经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司认证、“良好农业与采收规范”(GACP)单位所制定的标准。 (五)禁止在营业场所销售供吸食之用的大麻草药,但以下执业者可基于治疗目的向患者销售,不在此限:具有《医疗职业法》规定之资格的医疗执业者;具有《泰国传统医学职业法》规定规定之资格的泰国传统医学执业者;泰国传统医学复合执业人员;登记在案的民间医生;依《医疗艺术职业法》合法执业的中医执业人员;依《牙科职业法》合法执业的牙科从业人员。 (六)禁止通过自动贩卖机(Vending Machine)、电子平台或计算机网络销售管制草药或其衍生产品。 (七)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或任何渠道以商业目的针对管制草药发布宣传广告。 (八)禁止在以下场所出售管制草药或其衍生产品: 寺庙或用于宗教仪式之场所; 依法设立之宿舍; 公园、动物园和游乐园 根据本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商业销售管制草药不包括以下情形:向持有以下执业资格之人员开具处方的个人销售者:医疗执业人员;泰国传统医学执业人员;泰国传统医学复合执业人员;登记之民间医师;中医医疗艺术执业人员;药剂师(依据《药学职业法》);牙科执业人员。 上述销售行为应为医疗用途。依本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开具之处方,其剂量或数量应以治疗需要为限,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 在本公告生效前,凡已根据《卫生法》第46条取得许可者,若其许可内容涉及本公告所列之“管制草药”部分,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须遵循本公告第4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第六条 有关报告格式、出口申报表、处方格式,依卫生部总干事公告规定之样式执行。 佛历2568年6月25日 Mr. Somsak Thepsutin 泰王国公共卫生部部长

泰平研究 | 企业东南亚出海实务之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框架下的数据跨境

引言 在数字全球化的时代,跨境传输个人数据已成为国际商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应对在此类情境中保护个人数据的需求,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建立了一套关于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严格法律框架,并就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涉及跨境数据传输的企业或组织—无论其身份为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均应全面审查自身的数据传输机制,确保具备合法依据、采取适当保障措施,并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 本文拟就泰国PDPA下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相关合规要点进行简述。 01 法律框架 1. 主要监管机构 泰国数字经济与社会部 (The Ministry of Digital Economy and Society,”MDES”) 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ttee, “PDPC”) 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the PDPC, “Office”) 2. 主要适用法规 《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9, “PDPA”) PDPC《关于依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8条规定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保护标准的通知(2023)》(“第28条通知”) PDPC《关于依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9条规定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保护标准的通知(2023)》(“第29条通知”) PDPC发布的其他相关通知 02 关键概念与适用   1. 关键定义 根据PDPA第6、第26条规定: 个人数据:指可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有关信息,但不包括已故者的信息; 个人敏感数据:种族、民族出身、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性行为、犯罪记录、健康数据、残疾、工会信息、遗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或由PDPC规定的以同样方式可能影响数据主体的其他数据。 数据控制者:指具有决定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或披露之权力和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数据处理者:指非数据控制者,但依照数据控制者的指令或者代表数据控制者对个人数据进行收集、使用或披露的自然人或法人。 2. 适用范围 根据第28条/29条通知第3条规定: 2.1.  “发送或传输个人数据”:指由个人数据的发送方或传输方以实体方式或通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向个人数据接收方发送或传输个人数据的行为。 2.2.  不属于“发送或传输个人数据”的情形 数据中转:作为数据中转站的中介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或接收;或 数据存储(第三方不可访问):以临时或永久形式进行数据存储,且外部主体(除数据发送方及其人员、雇员或承包商以外的主体)不可访问该等个人数据。例如,通过国际网络传输数据或通过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的系统发送数据,并且仅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或其人员、雇员或承包商在受技术措施或法律条件约束下能够访问该等个人数据的情形。 03 正当依据 根据PDPA及第28/29条通知的相关规定,数据跨境的正当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类: […]

Starting a Finance Lease Business in Thailand: Key Considerations

Introduction Finance leases offer a range of strategic advantages, including lower upfront capital requirements, potential tax deductibility of lease payments, enhanced flexibility in accessing and upgrading assets, and improved cash flow management through fixed payment structures. Importantly, they enable business operators to utilize essential assets without committing substantial capital resources. This article aims to provide […]

泰平研究 | 泰国破产制度概述

引言 泰国《破产法》(B.E. 2483)作为处理债务危机的核心法律,通过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权益与债务人重生机会。法律明确自然人或法人负债超过一定金额时,可启动破产程序,并规定了从申请受理到资产处置的完整流程。 近年来,企业重整程序(การฟื้นฟูกิจการ)逐渐成为困境企业维持运营的重要工具,但小微企业与个人债务人的适用门槛过高等问题仍制约法律效能。 本文将系统梳理泰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关键规则、程序要点及实践挑战,为跨境投资者与本地经营者提供实务参考。 01 法律定义与适用范围 破产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后进入法定清算程序,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资产并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根据泰国《破产法》(B.E. 2483及后续修正案),破产适用于以下情形:1. 自然人 债务总额超过100万泰铢。 2. 法人实体债务总额超过200万泰铢。 3. 特殊情形债务虽未达上述门槛,但符合《破产法》第8条规定的推定无力偿债情形(如资产被扣押、转移隐匿财产、连续两次未履行还款义务等)。 02 破产原因与推定标准 根据《破产法》第8条,以下情形可推定债务人无力偿债: 资产转移: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转让财产或管理权; 欺诈行为:虚假声明或欺诈性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离开住所、关闭营业场所、转移资产至境外; 司法执行 :资产已被法院扣押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债务人自认:向法院或债权人声明无力偿债; 债务和解失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提出和解请求或收到两次催债通知(间隔至少30天)。 03 破产申请与审理程序 序号 程序 内容 1 提交破产申请 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条件包括: A.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 B.自然人债务人欠款≥100万泰铢或法人债务人欠款≥200万泰铢(债务可确定,含即期/远期到期) 2 临时接管令 法院出具临时接管令,禁止债务人处置资产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3 绝对接管令的裁定 法院认定符合破产条件后,将发出绝对接管令以禁止债务人处置财产及业务,接管人届时将负责管理、收回及处置债务人财产。 4 债务构成 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 A. 是否接受债务清偿方案; B. 是否请求法院宣告破产; C. 财产处理方式。 5 资产清算或重组 若重组计划未获批准,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或依债权人会议决议启动重组程序以实现运营恢复。 6 解除破产 解除方式: A.全额清偿债务; B.自然人破产满三年(自破产判决日起)。 […]

泰平研究 | 泰国法下的外籍员工雇佣规范指引

引言 泰国凭借具有竞争力的薪资水平、政府支持政策及友好的营商环境,成为海内外企业的投资优选地。但由于泰国仍属发展中国家,本土技术人才储备存在缺口,企业常需引进外籍专业人员。为了平衡本地就业保护与外籍人才引进,泰国要求外籍就业必须为国家或本地居民创造价值。因此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避免违规处罚。 01 核心法律框架 1. 《1979年移民法案》 规范外籍人士入境、居留及离境管理; 合法居留权是申请工作许可的前提条件。 2. 《2017年外籍人士工作管理紧急法令》 规定工作许可发放标准及就业监管; 外籍员工必须持有注明工种的工作许可。 02 雇主资质要求 根据《外籍人士工作管理紧急法令》第9条及相关法规(如《2025年就业部关于外籍人士工作许可审批标准的法规》),雇主类型不同,雇佣条件各异: 序号 雇主类型 雇佣要求 1. 银行机构 无资本限制,需央行或财政部认证。 2. 政府机构 可自主决定雇佣。 3. 普通企业 泰籍公司注册资本≥200万泰铢(每增加200万泰铢可增加雇拥1名外籍员工); 外籍公司注册资本≥300万泰铢(每增加300万泰铢可雇1名); 泰籍与外籍员工比例4:1(本条规范适用于移民局对签证申请的审批环节,不涉及工作许可证的签发程序。); 提供完整公司文件(营业执照、纳税证明、雇佣合同等完整文件)。 4. 豁免情况 聘用高新技术稀缺人才(泰国无法提供的); 获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优惠。 03 工作许可规定 1. 定义根据《外籍人士工作管理紧急法令》第5条:“工作”是指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体力或脑力劳动(政府特别豁免工种除外)。 2. 强制要求根据《外籍人士工作管理紧急法令》第8条:所有在泰外籍员工必须持有有效工作许可(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3. 违规处罚(1)外籍员工 根据《外籍人士工作管理紧急法令》第101条:罚款5,000-50,000泰铢并遣返。 (2)雇主 根据《外籍人士工作管理紧急法令》第102条: 初犯:罚款10,000-100,000泰铢/人; 累犯:1年以下监禁 + 50,000-200,000泰铢/人罚款,或并罚3年内禁止雇佣外籍。 4. 豁免对象BOI企业、东盟互认协议(MRA)人员、Smart Visa持有者。 04 从业领域限制 1. 完全禁止领域根据《2020年劳工部关于禁止外国人从事职业的公告》(27类) 木雕、泰式按摩、佛像制作; 美容美发、街头摊贩、诉讼代理(部分仲裁案件除外); 手工制伞、传统乐器制作等文化遗产类工种。 2. 附条件开放领域 专业服务:会计师/工程师/建筑师(需国际认证) 劳动密集型:农业/建筑业/服装加工(需特别审批) […]

泰平研究 | 泰国拟放宽外资限制:Nominee(代持)相关制度解析与修法前沿

引言 作为东南亚重要的投资目的地,泰国通过多项法律对外资进入本土市场设置了限制,其中以国籍要求和股东比例为核心审查要素。例如,《2008年旅游业务和导游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自然人经营者必须具有泰国国籍,法人实体则需由泰国籍股东持有至少51%的股份,方可申请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样,《1999年外商经营法》(“《外商经营法》”)也严格限制了外资进入特定行业。为规避此类限制,部分外国投资者通过“代持股份”(Nominee Shares),安排泰国自然人或法人名义上持有股权。此类行为虽在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但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且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 本文拟从法律定义、违法认定、处罚措施、典型案例及合规建议等角度,全面解析泰国代持股份制度的法律框架与实务风险,并结合最新修法动态,提出专业建议。 01 法律定义与适用场景 1.     界定 根据泰国皇家学院(ราชบัณฑิตยสถาน)官方释义,“代持”(Nominee)在法律语境下可涵盖: 被任命者(ผู้ได้รับแต่งตั้ง):依法受托担任特定职位或角色的自然人; 被提名候选人(ผู้ได้รับเสนอชื่อให้เลือก):被推荐为选举或选拔候选人的个体;或 被指定代理(ผู้ได้รับแต่งตั้งให้ทำการแทน):被授权代表他人行事的代理人。 2.     适用场景与法律冲突 外资限制行业:如自然资源、电信、旅游、土地等,详见《外商经营法》附录1-3。 土地所有权:根据《土地法典》第97条,外国人不能直接或间接持有土地,其若通过泰国代持人持有土地,即属违法。 公司控制权:外资超过49%上限时,常见“泰籍股东名义持股”的安排,但此行为易被认定为规避法规。 02 代持违法性认定要件 根据《外商经营法》第35条及第36条的立法精神,可将违法认定的要件概括如下: 主观故意:代持人明知其行为旨在规避法律限制。 客观行为:存在代持协议或事实上的控制关系(如资金流向、管理权归属)。 结果要件:导致外资实际控股或从事限制行业。 03 代持之法律责任 1. 刑事处罚 (1)监禁 最高3年(《外商经营法》第36条)。 (2)罚款 初犯:10万至100万泰铢; 持续违法:每日追加1万泰铢罚款。 (3)没收资产代持股份、非法所得及关联资产可能被没收。 2. 行政处罚 (1)吊销执照:涉及外资限制行业的公司,其经营许可将被撤销。例如,根据《2008年旅游业务和导游法》第46条,若持牌人泰籍股东持股未达51%,注册官可吊销其许可证; (2)黑名单制度:代持人及涉事企业可能被列入商业黑名单(Black List),禁止未来参与特定行业。 3. 民事风险 (1)合同无效:代持协议因违法而无效,外国投资者无法主张权益(具体需视协议条款及双方约定而定)。 (2) 连带责任:代持人可能需对公司的债务或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需判断其是否为授权董事。若非授权董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股东通常不对公司债务负责,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如“刺破公司面纱”)。 04 典型案例与监管实务 1. 旅游业代持案 某外资旅行社通过泰籍自然人名义持股50%+1股,实质控制经营决策。旅游局调查后认定代持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刑事立案。 2. 地产代持纠纷 外资通过泰籍中介代持土地,土地局例行稽查时发现代持协议,即依《土地法典》第97条没收土地并对中介及外资方提起刑事公诉。 3. 商务部专项稽查 2024年商务部对全国49%持股企业开展甄别,筛查出439家高风险企业,已移交DSI(特别调查局)进一步调查并同步吊销营业执照。 05 修法沿革与最新动态 1. 1999年立法背景 1999年颁布《外商经营法》,取代1972年及其后多次修正的旧命令,确立行业限制与外资持股上限。 2. 修法动因 法律发展委员会指出,实施逾25年后,现行法对创新型与科技型企业过度保护本土,阻碍新兴产业发展,亟需调整外资准入及持股比例。 3. 修法动态 3.1. 2024年5月24日研讨会 泰国律师协会与泰中新闻协会联合研讨“揭开提名渠道关闭问题”,专家建议强化UBO(实际受益人)信息披露、加大执法及跨部门协作。 […]

泰平研究 | 泰国反洗钱制度概述ANTI-MONEY LAUNDERING

引言 洗钱是指存储、隐匿、转移、转换违法犯罪所得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资金及其他财产利益或改变其形式,从而合法利用这些资金或财产利益的行为。 泰国主要根据《1999年反洗钱法》及其修正案(“《反洗钱法》”)的规定,并通过反洗钱办公室的监管,打击洗钱相关犯罪活动。 01 法律框架 泰国的反洗钱制度主要由以下法律构成: 1.《反洗钱法》(1999)及其修正案(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B.E. 2542) 主体法规,确立了洗钱犯罪定义、上游犯罪(predicate offences)、报告义务等制度; 曾多次修订以符合国际标准,最新修订强化了金融科技、电子支付等方面的监管。 2.《反恐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法案》(2016)(Counter-Terrorism and Proliferation of 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 Financing Act B.E. 2559 ) 主要规范对恐怖组织及其资金支持的打击; 与反洗钱法共同构建风险基础监管框架。 3. 其他相关部门法规 刑法、海关法、赌博法、反海盗法、证券与交易法、期货合约法、武器管制法等涉及上游犯罪的规定。 与程序法配合,用于资产冻结、没收和国际司法协助。 02 主要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 职责&权限 反洗钱办公室 (Anti-Money Laundering Office, AMLO) 制定监管和审查交易报告责任人的措施和指导方针,以符合《反洗钱法》的规定; 监管、审查、追踪并评估交易报告责任人对《反洗钱法》的合规情况; 处理交易报告的接收和反馈工作,并提高交易报告责任人对《反洗钱法》的认知和理解,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 调查并收集证据,以对未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反洗钱办公室在怀疑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有权追踪、监督、阻止交易或扣押、冻结资产以进行调查,并可以通过特别调查方法进行案件调查; 评估与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的风险,涵盖交易报告责任人、部分豁免报告义务的政府机构及特定行业; 与相关机构协同合作或支持其工作,或根据总理的指示执行特定任务。 泰国中央银行 (Bank of Thailand) 监管银行和金融机构,确保其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AML/CFT)政策; 指导金融机构建立KYC(了解你的客户)与CDD(客户尽职调查)机制。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对行业内的AML/CFT行为进行监管。 […]

泰平研究 | 泰国担保制度概述之质押(pledge)与典当(pawn)

引言 质押(จำนำ)与典当(โรงจำนำ)作为泰国法下历史悠久且广泛应用的担保制度,长期以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灵活且高效的融资渠道。质押以动产为主要担保标的,通过转移财产占有确保债权安全,而典当行则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更为规范的小额短期融资模式,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燃眉之急。这两种制度在泰国融资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在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促进资产流动性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质押制度的核心在于其便捷性和可操作性。出质人通过将动产(如珠宝、设备等)交付给质权人,即可快速获得融资,无需复杂的法律程序。这一特点使得质押成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首选方式。典当行则进一步简化了这一流程,为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并通过明确的利率和期限规则,保障交易的公平性与透明度。此外,典当行在保管质押物方面的专业能力,也为出质人提供了额外的安全保障。 尽管质押和典当制度在实践中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但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选择,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正规金融渠道的压力,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01 法律框架 泰国通过《民商法典》与《典当行法》(1962年)构建了质押与典当的二元制度,其核心差异体现在: 事项 质押 典当 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均可设立。《民商法典》第747条 须取得商务部许可证,禁止自然人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法》第8条 标的物范围 允许权利质押(如汇票、股票),但须遵循权利凭证交付规则。(注:根据《商业担保法》第8条,已明确将“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纳入商业担保范围。) 《民商法典》第730-753条 接受有形且无需实名注册绑定的动产质押。 允许第三方保管质押物。 《民商法典》第749条 单笔质押金额≤10万泰铢。 《典当行法》第4条 利率与费用限制 允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利息。《民商法典》第7条&第654条 本金≤2,000泰铢,月息2%,超限部分月息1.25%。 不收取手续费、保管费等除利息外的其他费用。 《典当行法》第17条 02 权利质押 《民商法典》第754条明确允许以附书面凭证的权利作为质押标的,但需满足双重要件: 形式要件:权利凭证需交付质权人(如股票登记簿、债券证书) 通知要件:书面通知质押人(如汇票付款人) 典当行因受《典当行法》第4条限制,不得接受权利质押。民事主体若未满足上述要件,权利质押无效(《民商法典》第750条)。 03 权利实现 泰国法严格区分质押与典当的处置规则: 事项 质押 典当 适用法律 《民商法典》 《典当行法》 处置前提 债务到期未履行(第764条) 到期未赎回+连续4个月未支付利息 +30日公告期(第25条) 处置方式 公开拍卖(第764条) 公告期满直接取得所有权 差额追偿 可追偿不足部分(第767条) 视为债务消灭(司法实践惯例) 流质禁止 约定绝当物归属无效ไม่สมบูรณ์(第756条) 允许自动转移所有权(第25条)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