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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平解读|泰国商事争议解决之泰国商事仲裁

引言

相较于诉讼,商事仲裁具有诸多优点,因而一般会成为商事主体解决争议的优选方式。首先,商事仲裁方便且高效,并且仲裁员是在各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作出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其次,商事仲裁还具有保护商业机密的优势,可以减少对双方当事人商誉的影响。再次,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在其他司法辖区一般更可能受到认可与执行。目前,泰国的主流仲裁机构包括泰国仲裁中心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 THAC)、泰国仲裁学会(Thai Arbitration Institute:TAI)以及泰国商会(The Thai Chamber of Commerce),可供广大海外投资者考虑与选择。

01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形式

根据《仲裁法》(B.E.2545)第11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作为合同条款纳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单独签订仲裁协议。但是,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带有电子签名或其他形式的通信中包含仲裁协议,或者一方主张存在仲裁协议而另一方未予否认的情况下,应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2条规定,即使任何一方死亡、解散、被法院裁定接管或因法院判决而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仲裁协议也不受影响。该法第13条还规定,如果任何请求权或责任被转让的,受让人仍受与之相关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仲裁法》第1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

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如果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如果仲裁协议无效、不发生效力或者不能履行,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移送仲裁机构的请求,并就该争议作出判决。在法院尚未就当事人请求作出裁定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均可以启动或者继续仲裁程序。

02 仲裁员资格与选任

1. 仲裁员资格

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员必须具备中立性和独立性。这意味着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关系或联系。此外,仲裁员必须具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资格。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员还需符合该仲裁机构的资格要求。

2. 仲裁员选任

《仲裁法》第17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如果争议方约定仲裁庭组成人数为偶数,则仲裁庭应共同选举一名仲裁庭主席。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则应由一名仲裁员仲裁。该法第18条还规定,若只有一名仲裁员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约定多名仲裁员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各推选相等数量的仲裁员,再由这些仲裁员推选出另一名仲裁员。如果在30天内未能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主席,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庭主席。

03 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决副本之日起9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主要如下: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证明:

(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适用法律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的适用法或者在未约定适用法的情况下根据泰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未收到仲裁庭选任通知或者开庭通知,或者该申请人无法出庭;

(4)裁决内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范围,或裁决处理的事项超出双方提交仲裁庭的争议范围;或

(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约定或《仲裁法》的规定。

2. 或者法院认为:

(1)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应由仲裁方式解决;或

(2)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符合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泰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再次提交仲裁。

04 仲裁裁决的执行

1.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自裁决可以执行之日起3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仲裁裁决的原件或经过认证的复印件;

(2)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过认证的复印件;和

(3)仲裁裁决的泰文翻译件。

2. 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43条和44条的规定,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可以作为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此外,若被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裁决尚未对各方产生约束力或者已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撤销或中止,则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论裁决在何国作出。

若被申请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或中止裁决的申请,但该申请仍处于审理过程中,则法院可以视情况中止执行该仲裁裁决。应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法院认为适当数额的担保。

泰平解读|泰国不动产投资实务之各类土地登记证简析

引 言

泰国的土地登记证主要分为4种类型,每种登记证体现的权属性质不同,对不动产的买卖、租赁等会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若外国投资者拟对某块土地进行交易时,需对该土地的登记证书予以仔细核查,以免增加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01 各类土地登记证简介

 

1. 红色土地登记证

红色加鲁达印章用于土地所有权登记证书,该证书是最明确的所有权文件,其所记载的土地可用于买卖和转让。应注意,如果他人公开且连续占用某块土地10年,其可能会在此期间经过后获得对该土地的权利。

部分红色加鲁达土地登记证称为红背证书,该类证书背面可能会注明5-10年内不允许转让。我们建议外国投资者仔细检查这些文件的背面,确认是否以红色墨水注明在指定期限内不允许转让。

此类红色登记证下的土地,在转让禁令期间无法进行交易或办理转让登记,但可以用作贷款的担保。然而,该类土地难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法强制债务人在转让禁令期间转让该土地。

 

2. 绿色土地登记证

绿色加鲁达登记证是使用权证明,而非土地所有权登记证,因此该类证书的所有者仅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与红色登记证类似,绿色土地登记证同样附带清晰的航拍照片。

绿色登记证的所有者可以向土地部门申请正式测量土地,将登记证升级为红色登记证。红色与绿色登记证的主要区别在于,红色加鲁达登记证允许土地闲置,而绿色加鲁达登记证要求土地用于有益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他人公开占用该土地一年以上,原权利人可能会丧失对前述土地的占有权。

 

3. 黑色土地登记证

黑色加鲁达土地登记证属于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并未像红色土地登记证一样得到官方认证。这类证书没有清晰的航拍照片,仅记载土地的形状、面积和边界的基本轮廓。

如果想买卖该类土地,必须等待政府公告30天。此外,如果他人连续占用该类土地一年以上,原权利人可能会丧失对前述土地的占有权。

不仅如此,该类土地登记证下的实际土地面积可能小于证书记载的面积,因为土地的边界没有被明确界定。

 

4. 蓝色土地登记证

蓝色加鲁达登记证,是泰国政府颁发给农民的土地开发区入境授权书,用于农业目的。

每个农户家庭最多可以获得50 莱(80,000平方米)的土地,但这类土地的持有者并不拥有上述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他们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文件,也不能买卖、出租或允许他人使用该类土地。

蓝色加鲁达登记证可以作为家传之物传给农民的后代,但继承人需以从事农业工作为主。

 

02 小结

性质 土地所有权证 收益使用证明 收益使用证明 土地开发区入境授权书
目的 由业主决定 仅供有益用途 仅供有益用途 农业用途
土地权利 所有权 占有权 占有权 农业用地权利
推定所有权 土地占用十年 土地占用一年 土地占用一年 不适用
颁发人 土地部门 土地官员 区长 农业土地改革办公室
地籍测量 航空摄影图 航空摄影图 非航空摄影图 没有地籍测量
买/卖 不适用
抵押 不适用

 

泰平研究 | 泰国法下涉外民商事合同约定管辖的效力及法律适用

引言

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地的确定往往会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与法官审理的重点。
本文拟对泰国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中,约定管辖的效力及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与规定进行概述,以便交易双方在起草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升对争议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

01 涉外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泰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诉状应提交至被告居住地法院或诉讼事由发生地法院,无论被告是否在泰国境内拥有住所。

泰国《民商法典》第150条规定,如果一项行为的目的被法律明确禁止或不可能实现,或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则该行为被视为无效;该法第151条规定,如果一项行为偏离了与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无关的法律的规定,则该行为不会被视为无效。
泰国《法律冲突法》第3条规定,本冲突法或泰国其他法律未就法律冲突案件作出规定时,适用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
原则上,泰国法院对此问题的立场:如果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禁止泰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赋予外国法院专属管辖权,则该条款将因与《民事诉讼法典》相抵触而被视为无效。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提交至被告住所地的泰国法院或诉讼事由发生地的泰国法院,则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 “管辖地”条款,泰国法院仍有权审理该案件。

02 法律冲突问题的审查原则

审查法律冲突问题的原则如下:
必须是涉及外国法律的民事争议案件。
涉外民商事案件发生后,法官将首先从法律冲突法入手审查法律冲突问题。这不仅是为了确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案件或争议,还授予法院和相关官员在审理案件或者争议时,适用外国法律的法定权力。在此情况下,法院和相关官员必须遵守并依照该适用国法律进行处理。
例如,泰国法院需要适用中国法律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院的适用方式执行。为此,泰国法院会任命相关专家或熟悉中国法律的人员协助完成此类程序。
需注意,根据泰国《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果外国法律与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相冲突,则该外国法律无法适用。

03 法院审理法律冲突问题的程序

首先,法院会先审查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法》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与管辖权规定有关的范畴,因此,泰国法院需要首先确认是否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其次,法院需要确定受审查的案件或事实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范畴的标准或条件。
再次,法院需将前述案件事实与民事法律范围内的债务法、侵权法、财产法、家庭法或继承法等具体的法律范畴,进行对比判断,以明确该案件中的冲突问题属于哪一或哪些法律范畴。

完成前述步骤后,若《法律冲突法》规定应适用某国的法律,法院将进一步审查相关的反致原则,以明确该案件最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若案件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法院仍需根据以下条件决定是否适用具体的外国法:

外国法律不得与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相悖,并且不得与《法律冲突法》相冲突;

若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律,则该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该外国法律,并达到法院满意的程度。否则,法院将根据《法律冲突法》第8条适用泰国法。

04 反致

《法律冲突法》第4条规定,如果需要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适用的是泰国法律,那么应当适用泰国国内法。这意味着在泰国冲突法规定接受反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泰国《民商法典》等国内法来处理案件,无需再指向泰国冲突法。此条文目的在于确保反致过程得以终结。
例如,一宗涉及X国公民的案件被提交至泰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泰国法院依据《法律冲突法》第10条进行审理,该条文规定应适用X国法律(第二国)。但在适用X国法律后,发现X国的冲突法规定该案应当适用该公民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根据该案事实,该公民的居住地在泰国。此种情况下,泰国法院将直接适用泰国国内法审理案件,不再适用冲突法,以免再次发生反致。

泰平荣誉 | 泰平律所TP&ASSOCIATES荣登2024年度《IFLR1000东南亚》榜单

2024年09月12日,国际知名金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公布了2024年度《IFLR1000东南亚》榜单(Southeast Asia Law Firm Rankings 2024)。该榜单针对泰国的法律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从交易案例、客户反馈及市场洞察力等多个角度,对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评选,旨在表彰在泰国法律市场中贡献突出、表现卓越的律师事务所。

泰平凭借在金融与企业法律领域的优异表现和卓越实力,荣登该榜单,并被评为“一家知名的、值得推荐的本地律师事务所”(Notable Local Law Firm)。

泰平诚挚感谢广大客户的长期支持与信任,以及媒体与业界的认可。凭借泰、中两国丰富的人才储备以及独特的服务优势,我们将继续专注为规模以上的外资企业在泰国的投资兴业提供一流商事服务,以中国效率、中国理念、本地领先的标准服务于中国企业,为中资企业的出海及本地化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IFLR1000 是国际领先的法律市场调研品牌,专注于对金融和企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排名。

IFLR1000致力于协助法律服务购买者在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时做出明智的战略决策,目前调研范围已覆盖 12 个业务领域、 250 个司法管辖区、近 5000 家律师事务所和 21,000 多名律师。

 

实践指南|泰国公司税务实务问题之增值税制度(VAT)简介

泰国增值税制度简介(VAT)

泰国自1992年开始实施增值税(VAT)制度以取代营业税(BT),增值税是指对生产和销售各个阶段的增值额征收的间接税负。

01 纳税人

任何在泰国常规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且年营业额超过180万泰铢的个人或实体均需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被视为在泰国提供的服务是指:1.该项服务在泰国执行,不论其在何处使用;2.该项服务在其他地方执行但在泰国使用。

02 豁免

某些特定活动免征增值税。前述活动是指:

  • 年营业额低于180 万泰铢的小型企业的经营;
  • 销售和进口未加工农产品及相关商品,如化肥、动物饲料、杀虫剂等;
  • 销售和进口报纸、杂志和教科书;
  • 某些基本服务,如:运输服务(国内和国际陆路运输);
  • 政府、私立医院及诊所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 政府、私立学校及其他被认可的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 专业服务(医疗和审计服务、法庭律师服务和其他类似的受到法律规制的专业服务);
  • 来自经营、商务、农业、工业、运输业或其他之前未列明活动的收入;
  • 文化服务,如业余体育运动、图书馆、博物馆、动物园等;
  • 劳动服务、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及公共演艺人员的服务;
  • 根据《工业区法》和《海关关税法》第四章免征进口关税的货物;
  • 由海关部门监管并将再出口且有权获得进口关税退款的进口货物;
  • 其他服务,如宗教和慈善服务、政府机构和地方当局的服务等。

03 税基

  1. 一般商品和服务

增值税的税基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收到或应收的总价值。价值指货币、财产、对价、服务费或任何其他可以用货币确定的利益。税基还包括与此类供应相关而产生的消费税。但是,税基不包括增值税本身,也不包括任何折扣或津贴,除非税务发票中明确显示折扣或津贴。

  1. 进口货物

税基=CIF价格+进口税+消费税(如有)+其他税费(如有)

  1. 出口货物

税基=FOB价格+消费税(如有)+其他税费(如有)

04 税率

  • 一般税率

目前该税率为7%。

  • 零税率

某些活动的增值税税率为零。这些活动包括:商品出口;在泰国提供且根据总干事规定的规则、程序和条件在泰国境外使用的服务;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或海船;根据对外援助计划向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向联合国及其机构、大使馆、总领事馆和领事馆提供商品和服务;保税仓库之间或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提供商品和服务。

05 商品/服务供应时间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注册人员应在何时核算增值税。供应时间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 货物
  • 一般货物

其中最早的时间:(a)交货;(b)货物所有权转移;(c)付款;(d)开具税务发票。

  • 租购或分期付款销售商品

其中最早的时间:(a)每次分期付款到期;(b)付款;(c)开具税务发票。

  • 寄售货物

其中最早的时间:(a)代销人交货或转让;(b)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c)付款;(d)开具税务发票。

  • 进口商品

其中最早的时间:(a)缴纳进口税;(b)提交担保书;(c)安排担保人;(d)签发提单;(e)付款。

  • 出口商品

其中最早的时间:(a)缴纳出口税;(b)提交担保书;(c)安排担保人;(d)签发提单;(e)货物从泰国运往出口加工区;(f)货物从保税仓库出口。

  1. 服务
  • 一般而言,其中最早的时间:(a)付款;(b)开具税务发票;(c)使用服务。
  • 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情况付款的服务合同

其中最早的时间:(a)付款;(b)开具税务发票;(c)使用服务。

06 税务发票

增值税注册个人或实体必须在每次交易时开具税务发票,详细列明所售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价值,以及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税务发票是申请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在显著位置注明“税务发票”字样;(b)开票人的名称、地址和税务识别号;(c)购买人或客户的名称和地址;(d)税务发票序列号和税务发票簿(如适用);(e)货物或服务的描述、价值和数量;(f)应征增值税额;(g)开票日期。

07 税额计算

  • 增值税税额 = 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是增值税注册人员在提供货物或服务时向客户收取或可收取的税款。

“进项税”是指另一位注册人员在购买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收取的税款。该术语还包括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任何税款。

08 退税

如果进项税超过销项税,纳税人可以每个月申请退税,退税形式可以为现金,也可以作为之后月份使用的税款抵扣。因此在零税率的情况下,纳税人一直有权获得增值税退税。至于未使用的进项税,可以在未来6个月内抵扣销项税。但是,退税必须在最后申报日前的 3 年内申请。某些进项税,如与招待费有关的税,在增值税下不可抵扣。不过,这些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CIT)的可抵扣支出。

09 增值税注册

在泰国,任何有义务缴纳增值税的个人或实体必须在开业前或收入达到起征点后30天内注册成为增值税注册个人或实体(表VAT01)。如果企业位于曼谷,则必须向地区税务局提交注册申请;如果企业位于其他地方,则必须向地区税务分局提交注册申请。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分支机构,则必须向总部所在地的税务局提交注册申请。

10 报税和缴税

增值税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因此必须按月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表VAT30)连同税款(如有)必须在次月的15日内提交给地区税务分局。如果纳税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除非获得税务局局长的批准,否则每个营业地都必须分别申报和缴纳税款。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商在泰国提供的服务也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泰国的服务接受者有义务提交增值税申报表(表VAT36),并代表服务提供者支付税款(如有)。

如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则必须在次月的15日内将增值税申报单和税款(如有)连同消费税申报单和税款一并提交给消费税厅。如果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申报单和税款必须在进口时提交给海关部门。

实践指南|泰国投资实务问题之外资持股和员工社保

泰国投资实务问题之外资持股与员工社保

一、在泰国设立外资公司

在泰国注册一家含有外籍股东的公司,需要遵循复杂的程序和明确的法律要求。外国人持股有两种主要形式:持股不超过49%和持股51%或以上。每种形式都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义务。

01 持股结构

  1. 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
    • 在这种结构中,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49%。此类公司将被视为泰国法人实体,与外资持股比例较高的公司相比,限制较少。
  1. 外资持股比例达51%或以上
    • 当外资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1%时,公司将被认定为外国法人实体。这种法律身份会遭受更多限制,如要求获得外商经营许可证 (FBL)及禁止拥有土地所有权等。

02 外商独资

有意在泰国设立外商独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合法持股:

    • 获得外商经营许可证(FBL):这是允许在泰国设立外资企业并进行经营的许可,颁发给希望根据泰国法律开展业务的外资公司或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公司的大多数股东为外国人而非泰国公民时,才有可能获得该许可。
    • 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的支持: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支持的公司可申请作为外国法人实体开展业务的许可。
    • 国际协议:外国商人可以根据泰国加入的条约或协定申请经营证书。例如,《友好条约》旨在为进入泰国市场的美国投资者和公司(包括公司和个人)提供显著优势,该条约允许美国公司持有泰国公司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股份。

二、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权利不仅赋予拥有泰国国籍的人,也赋予非泰国国籍但居住在泰国的人。由于外籍员工在泰国生活及工作,因此必须为其缴纳社保。

01 为外籍员工申请社保

  1. 在员工凭借工作许可证开始工作后30天内可提交申请;
  2. 如果雇主尚未在社会保障办公室注册,则必须事先提交 SSO.1-01;
  3. 如果雇主已在社会保障办公室注册,则需在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办公室提交 SSO.1-03来通知被保险员工,并提交以下文件:
    • 护照或护照代替证件
    • 工作许可证(Work Permit)
    • 特殊临时居留签证(Smart Visa)复印件
    • 注:在登记具备Smart Visa的外籍参保员工时,雇主可使用Smart Visa代替工作许可证。
  1. 提交文件后,雇主必须在次月15日内按照SSO.1-10表格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02 社保待遇的具体内容

  1. 工伤和疾病津贴
    • 在遭遇工伤或疾病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在缴纳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后行使权利。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员工将获得免费医疗或获得相当于工资50%的收入损失补偿,但每次不超过 90天,每年不超过180天。
    •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员工不能进入社保指定的医院,可以进入其他医院接受治疗。
  1. 生育津贴
    • 员工仅能在分娩前15个月内至少缴纳5个月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可享受生育津贴。
  1. 残疾津贴
    • 收入损失补偿:补偿金额取决于损失程度;
    • 医疗服务费。
  1. 死亡抚恤金
    • 当且仅当6个月内缴费不少于1个月的情况下才可领取;
    • 有权领取该笔抚恤金的人按以下顺序排列:
      第一顺位是被指定有权领取死亡抚恤金的人;
      第二顺位是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及婚生子女。
  1. 子女津贴
    • 婚生子女及领养子女均可享受该津贴。
  1. 年龄津贴
    • 年满55周岁且不再投保的人员可享受该津贴。
  1. 失业津贴
    • 在失业前15个月内缴费不少于6个月的失业员工可享受该津贴。

对于打算在泰国投资或成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而言,了解上述信息至关重要,可促使公司的运营符合泰国法律要求并依法得到保障。本文着重强调遵守法律框架对于在泰国成功开展业务的重要性,可作为您了解复杂的泰国公司法的简单指南。

实践指南|泰国投资实务问题之跨国企业在泰开展业务的多项选择:设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区域办事处

跨国公司在泰投资的多项选择:设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区域办事处

泰国作为WTO成员及东盟成员国,一直都是海外投资的热土。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基础设施、丰富的政策支持等多种优势,泰国成为海外投资者在东南亚开辟市场、寻找利润增长点的不二选择。本文拟向海外投资者就泰国开展业务的主体形式提供多个参考方案,以便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最佳选择。

01 设立有限公司

  1. 有限公司注册类型
    在泰国注册公司分为两种情况:
    • 泰国公司:即泰国人持股51%或以上,外国人持股不超过49%的法人。
    • 外国公司:若拟注册公司中外国人持股比例占51%或以上,则该公司将被认定为外国法人。若其想在泰国开展更广泛的业务或获得优惠权益,须考虑申请FBL或 BOI 。

有限公司要求至少有两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初始股东),发起人应在公司运营期间始终担任股东。但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 有限公司注册所需文件
    公司注册过程中,在预留公司名称和制定公司章程后,投资者必须在泰国商业发展部(DBD)进行注册。注册有限公司所需的文件具体如下:
    • 有限公司注册申请表;
    • 有限公司注册证明;
    • 附有200泰铢印花税票的公司章程文件;
    • 机构注册清单;
    • 经营目的及经营范围表;
    • 董事详细情况表;
    • 通知尚未到期的法人名称保留结果的表格;
    • 有关机构批准公司成立并经营业务的证明(仅适用于特别法规定的业务类型,如银行业务、保险业务、金融业务、证券业务、不动产信贷业务、信用信息业务、资产管理仓储业务、筒仓业务或冷藏业务等);
    • 股东名单;
    • 参加公司成立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名单副本及签名;
    • 公司成立会议报告副本;
    • 附有200 泰铢印花税票的规章副本(如有);
    • 公司向股东发行股票的收款证明复印件;
    • 如果有限公司的外国股东所持股份低于注册资本的 50%,或者有限公司没有将外国人作为股东,但该外国人系有权签署或与他人共同签署任何约束公司的文件的董事,则必须准备由银行出具的证明或显示每位泰籍股东财务状况的文件和证据以便注册申请,且这些文件必须显示与每位股东所持股份投资额相对应的金额;
    • 企业经营业务类型表;
    • 显示主要营业地和附近地标的地图;
    • 发起人和所有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
    • 签名证明复印件(如有);
    • 加盖印花税的委托书(如申请人无法自行申请注册)。

02 设立分公司

寻求在泰国拓展业务的跨国公司有多种选择。虽然设立有限公司很常见,但另一些公司可能更倾向于设立分公司(Branch Office),以便对其进行更强有力的控制。

在泰国,分公司被视为总公司的延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尽管分公司可以创造利润并从事投资活动,但它仍与总公司直接相关。根据 B.E. 2542 号《外商经营法》(FBA),泰国法律对外国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一定规制。如果经营活动落入到FBA 规制的范围内,则分公司必须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 (FBL)。从法律视角而言,分公司必须向泰国税务局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此外,分公司的管理由总公司在泰国的代表即分公司经理负责。

欲在泰国设立分公司,总公司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文件和公司注册

向泰国商业部提交总公司注册文件、董事会详细情况、官方营业地址和经营目标。

  • 任命分公司经理

分公司必须任命一名经理,该经理可以为泰籍,也可以为外籍。对于外籍经理,必须提供护照详细信息、合法入境及在泰国逗留的证明。

  • 获得外商经营许可证(FBL)

分公司需要申请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FBL。提交申请后,审批过程一般需要60天,成功注册意味着分支机构在泰国获得法律认可。每份申请都将单独评估,重点关注分公司可能为泰国带来的潜在利益。拒绝通知(如有)均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附有明确的理由,公司可在30天内提出上诉。

  • 注册资本要求

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00万泰铢,其中至少25%的资本金必须在获得批准后三个月内汇入泰国。分公司运营第一年需要汇入50%的资本金,其余25%的资本金应在第二年汇入泰国。

在泰国设立分公司为跨国公司打入泰国市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路径。尽管这一方案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和财务要求,但对于那些旨在对其海外业务保持高度控制的公司而言,运营分公司可以为其带来巨大的战略利益。

03 设立区域办事处

区域办事处(Regional Office)是指海外法人在泰国设立的代表总公司开展业务的办事处,它向位于泰国或亚洲其它地区的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总公司下属的任何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外国公司的区域办事处根据总理府制定的规章所设立,这些规章对跨国公司或国际公司区域办事处的活动进行了规制。办事处的职能类似于分公司和代表处,是其海外总公司的延伸,只限于开展以下7项具体活动:

    • 协调和监督业务活动
    • 咨询和管理
    • 培训和人员发展
    • 财务管理
    • 营销控制和促销计划
    • 产品开发
    • 研究与开发

在泰国设立区域办事处必须满足一定资质要求。在泰国开展业务之前,作为外国公司的申请人必须在亚洲地区至少拥有一家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办事处应当以为其关联公司提供特定服务为设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协调、技术支持或培训。值得注意的是,区域办事处无权接受采购订单、提出销售要约或与其所在国的个人或法人洽谈业务,而且区域办事处开展的活动不得产生收入。因此,区域办事处的所有费用必须由总部承担。

此外,区域办事处必须在泰国境内拥有合适的办公场所,并雇用最低数量的合格员工。区域办事处还必须至少任命一名当地人员作为授权董事,负责监督办事处的运作并充当政府部门的联络人。该授权董事必须满足规定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有效的工作许可证、遵守泰国劳动法等。

根据商业部最新的部级条例,区域办事处不再被视为《外商经营法》中的受限制企业。因此,其在泰国开展业务无需获得外商营业执照(FBL),但是仍须从商业部获得一个法人实体编号。

在泰国设立区域办事处可为跨国公司带来诸多好处。首先,它们无需注册或成立有限公司,从而能够减轻其向政府提交财务报表的义务并简化行政程序。其次,它们还享有某些税收特权,例如根据《税收法》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CIT)。进而,根据泰国法律规定,此类区域办事处亦无需向税务局登记增值税。

实践指南|泰国签证之路导航:居留签证及工作签证一览

泰国签证制度一览(居留签证及工作签证)

  • 长期居留(LTR)签证:一种新型长期签证,专门为意图在泰国长期居住的高潜力外国公民所设立,其目的是刺激泰国国内的投资和经济发展。该长期居留签证允许持有者在泰国居住和工作长达10年,并提供众多福利。
  • Visa Non-B及工作许可证:任何从外国进入泰国工作的人都需要获得非移民商务签证(Visa Non-B),该签证的有效期为90天。如果要延长至一年的工作期限,外国人必须先办理工作许可证(Work Permit)。

一、长期居留签证

(一)申请人员及条件

LTR 签证适用于各类潜在居民,主要包括四类申请人员(包括其配偶与子女),具体如下:

01 全球富裕公民

  1. 收入及投资要求
  • 在泰国拥有至少1000,000美元的资产和投资;
  • 过去两年的个人收入至少为每年80,000美元;
  • 在泰国政府债券、外商直接投资或泰国房地产领域投资不低于500,000美元。
  1. 保险要求
  • 拥有至少50,000美元保额的健康保险;或
  • 拥有泰国医疗保险;或
  • 至少100,000美元的存款。

02  富裕退休人士(50岁及以上)

  1. 收入及投资要求
  • 申请时个人收入至少为80,000美元/年;
  • 年收入在40,000美元至80,000美元之间的个人,则须在泰国政府债券、外商直接投资或泰国房地产领域投资至少250,000美元。
  1. 保险要求
  • 至少50,000美元保额的健康保险;或
  • 拥有泰国医疗保险;或
  • 至少100,000美元的存款。

03 外派到泰国的专业人员

  1. 收入要求
  • 过去两年内个人收入不低于80,000美元/年;
  • 如果过去两年内个人年收入在40,000美元至80,000美元之间,则申请人必须拥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或拥有知识产权,或获得A轮融资。
  1. 雇主要求
  •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
  • 运营至少三年且过去三年总收入至少1.5亿美元的私营公司。
  1. 工作经验要求
  • 近10年以来,在当前工作领域拥有至少5年的工作经验。
  1. 保险要求
  • 至少50,000美元保额的健康保险;或
  • 拥有泰国医疗保险;或
  • 至少100,000美元的存款。

04 高技能专业人士

  1. 收入要求
  • 过去两年内个人收入不低于80,000美元/年;
  • 如果过去两年内或退休前个人年收入为40,000美元至80,000美元之间,则申请人必须拥有与泰国工作任务相关的专业技能,或取得理工科硕士或以上学位;
  • 注:为泰国政府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士无最低个人收入要求。
  1. 雇主要求
  • 任何目标行业的企业;
  • 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专业培训机构或泰国政府机构。
  1. 工作经验要求
  • 在目标行业拥有至少5年的工作经验;
  • 注:在目标行业相关领域拥有博士或以上学位的申请人以及为泰国政府机构工作的申请人无该项要求。
  1. 保险要求
  • 至少50,000美元保额的健康保险;或
  • 拥有泰国医疗保险;或
  • 至少100,000美元的存款。

05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受抚养人

  1. 身份要求
  • 必须是申请人的法定家属(配偶和20岁以下子女);
  • 泰国法律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或伴侣关系。
  1. 保险要求
  • 至少50,000美元保额的健康保险;或
  • 拥有泰国医疗保险;或
  • 每人在泰国或外国账户中至少存入25,000美元,存期至少12个月。

(二)优惠待遇

泰国长期居留(LTR)签证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 10年可续签签证;
  • 免除四名泰国人对一名外国人的就业比例要求;
  • 泰国国际机场快速通道服务;
  • 向移民局提交90天报告的期限延长至1年;
  • 多次出入境许可;
  • 泰国工作许可(数字工作许可);
  • 高技能专业人士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7%;
  • 海外收入免税;
  • 获取一站式服务中心(签证&工作许可)提供的移民和工作许可便利服务;
  • 其他。

二、工作类签证

01 非移民商务签证(Visa Non-B)

  • 定义:为进入泰国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人签发的签证。
  • 用途:允许参加商务会议和谈判。
  • 限制:不授予在泰国工作的权利。
  • 签发机关:领事事务局或移民局。

02 工作许可证(Work Permit)

  • 定义:由泰国劳工部就业厅签发的法律文件。
  • 目的:允许外国人在泰国合法工作。
  • 要求:通常需要在泰国工作或就业。
  • 签发机关:劳工部就业厅。

03 二者联系

持非移民商务签证(Visa Non-B)并且打算在泰国工作的个人仍须申请工作许可证(Work Permit),因为非B类签证不能立即授予外国人在泰国工作的权利。

工作许可证的申请程序通常在从劳工部就业厅获得非移民商务签证(Visa Non-B)后开始,该申请周期一般在45日至60日内。考虑到处理时间和文件准备的需要,个人应当在非移民商务签证(Visa Non-B)到期前及时申请工作许可证。不具备有效工作许可证的个人在泰国工作很可能会受到法律处罚。

总之,在泰国工作需要同时具备非移民商务签证(Visa Non-B)和工作许可证。尽管申请过程看起来错综复杂,但获得工作许可证后,外国劳动者就能享受与当地雇员一样的权利和福利。

三、结语

泰国的签证制度较为复杂,且移民政策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我们建议有意申请者及时了解最新信息。本所随时准备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和支持,如需进一步帮助,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