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卫生部于2025年6月25日发布《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2025),该公告自刊登于《泰王国皇家公报》次日起正式生效。
公告的核心内容是将“大麻花穗”列为管制草药,旨在将大麻的使用严格限于医疗健康与学术研究用途,并防止其被滥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此次公告同时废止了原2022年版本的《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并再次强调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大麻使用进行规制,因此有必要出台此项管制措施。
对有意以商业目的研究、出口、销售或加工大麻花穗的个人或机构,必须依据《卫生法》第46条规定申请许可证,并遵守本公告所列全部条件,包括:记录原料来源、用途及库存数量,向主管注册官提交报告等。此外,商业销售或加工大麻花穗者,仅限向同样持有第46条规定的许可证的对象进行交易。大麻花穗来源还必须通过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司的良好种植与采收规范(GACP)认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严禁在营业场所销售用于吸食的大麻花穗,除非是医疗专业人员用于为患者进行治疗。同样,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电子渠道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销售,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广告。
本公告还明确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销售大麻花穗或将其衍生产品用于商业用途:寺庙或其他宗教仪式场所、宿舍、公共公园、动物园及游乐园。但若为医疗需要,在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允许向特定人员销售大麻花穗,且必须在处方中注明必要剂量与使用期限,每次使用量不得超过三十天。此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本公告中新设的全部条件。本公告由泰国卫生部长宋萨克·帖素廷签署。
参考:《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公元2025年)全文如下(非官方中译本,仅供参考)
泰王国卫生部
《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
佛历2568年(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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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卫生部于佛历2565年(2022)11月11日发布的《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将大麻列为具有研究或经济价值的管制草药。但由于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特定用途予以规制,可能造成大麻被滥用于非预期目的,因此,为符合当前形势,应当对大麻的使用设立监管机制,以此防止大麻花穗部分被滥用于非药用及研究目的。
依据《泰国传统医药智慧保护与促进法》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五、六款规定,经传统医药智慧保护委员会建议,特由公共卫生部长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本公告自刊登于《泰王国皇家公报》次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条 撤销泰国卫生部于佛历2565年11月11日发布的《管制药用植物(大麻)公告》。
第三条 将大麻植物(Cannabis,Cannabaceae科)之花穗部分列为管制草药。
第四条 任何人拟对管制草药以商业目的进行研究、出口、出售或加工,必须依据《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许可,且持证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持证人须具备草药的来源、用途及库存数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其保存在营业场所,依照总干事公告规定的形式定期向登记官报告。
(二)出口商于每次出口前,须向许可机关报送出口详情,申报格式应依照总干事公告之样式。
(三)禁止向非持证人出售管制草药,购买管制草药的权利人仅限于根据《卫生法》第46条获得许可的个人或单位。
(四)销售或出口之草药,必须符合经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司认证、“良好农业与采收规范”(GACP)单位所制定的标准。
(五)禁止在营业场所销售供吸食之用的大麻草药,但以下执业者可基于治疗目的向患者销售,不在此限:具有《医疗职业法》规定之资格的医疗执业者;具有《泰国传统医学职业法》规定规定之资格的泰国传统医学执业者;泰国传统医学复合执业人员;登记在案的民间医生;依《医疗艺术职业法》合法执业的中医执业人员;依《牙科职业法》合法执业的牙科从业人员。
(六)禁止通过自动贩卖机(Vending Machine)、电子平台或计算机网络销售管制草药或其衍生产品。
(七)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或任何渠道以商业目的针对管制草药发布宣传广告。
(八)禁止在以下场所出售管制草药或其衍生产品:
- 寺庙或用于宗教仪式之场所;
- 依法设立之宿舍;
- 公园、动物园和游乐园
根据本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商业销售管制草药不包括以下情形:向持有以下执业资格之人员开具处方的个人销售者:医疗执业人员;泰国传统医学执业人员;泰国传统医学复合执业人员;登记之民间医师;中医医疗艺术执业人员;药剂师(依据《药学职业法》);牙科执业人员。
上述销售行为应为医疗用途。依本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开具之处方,其剂量或数量应以治疗需要为限,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 在本公告生效前,凡已根据《卫生法》第46条取得许可者,若其许可内容涉及本公告所列之“管制草药”部分,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须遵循本公告第4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第六条 有关报告格式、出口申报表、处方格式,依卫生部总干事公告规定之样式执行。
佛历2568年6月25日
Mr. Somsak Thepsutin
泰王国公共卫生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