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泰国法下的担保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其中抵押(จำนอง)和质押(จำนำ)这两种方式被广泛使用。然而,抵押和质押在法律上仍存在一定限制。在质押方面,法律仅允许将动产(可移动财产)作为担保,且出质人必须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如果质押的财产是出质人用于经营的生产工具,这将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该财产创造收入以偿还债务。在抵押方面,尽管抵押人无需向抵押权人交付抵押财产,但法律对可抵押的财产类别作出了限制,仅允许不动产或特定类型的动产设定抵押。这使得企业在寻求融资时,无法将其用于经营的资产(例如库存商品、原材料、商业租赁权或知识产权等)作为抵押物,即使该类资产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上述限制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与成本,也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因此《商业担保法》(Business Collateral Act)应运而生。它为企业和普通民众提供了更便捷的融资渠道,增强了贷款机构的信心,并有助于减少非正规金融渠道的使用。该法允许担保人以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而无需交付财产,从而使企业能够继续使用这些资产创造收益。
01
商业担保合同
根据《商业担保法》的定义,商业担保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 “担保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 “担保权人”),以保证支付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的合同。在此情况下,担保人无需转移该财产的占有给担保权人。此外,担保人可以使用其自身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另一人的付款或其他义务的履行。应注意,《商业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泰国商务部商业发展厅(DBD )进行登记。
序号 | 事项 | 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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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 即债务人或担保财产所有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 |
2. | 担保权人 | 担保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或《部长条例》规定的其他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例如: |
2.1. 依据《金融机构业务法》等专门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银行,如商业银行、在泰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财务公司等; | ||
2.2. 取得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 | ||
2.3. 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目的的特殊目的机构(SPV); | ||
2.4.依《资本市场信托法》设立的信托受托人; | ||
2.5. 证券公司、共同基金或依据《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股东代表; | ||
2.6. 依据《期货交易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公司; | ||
2.7. 依据《资产管理公司法》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 ||
2.8. 经营保理(factoring)业务的法人; | ||
2.9. 工业部常务秘书办公室(仅限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
2.10. 外国商业银行(仅限与泰国金融机构联合提供贷款的情况); | ||
2.11. 经营融资租赁(leasing)或售后回租(hire purchase)业务的法人; | ||
2.12. 经营信贷业务的法人。 | ||
3. | 担保财产 | 3.1. 经营业务—指担保人用于经营的资产及相关权利,可用于担保债务,并可整体转让给第三方,以便受让方可立即继续经营。例如,咖啡店、电力生产工厂、建筑承包业务、餐馆、商店等。 |
3.2. 债权—包括应收账款、租赁权等,但不包括证券化债权(如银行存款账户、票据债权等)。 | ||
3.3. 动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商品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 ||
3.4. 不动产—仅限于担保人直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如公寓、住宅开发项目等。 | ||
3.5. 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 ||
3.6. 其他资产—由《部长条例》规定。 |
02
商业担保登记
商业担保权如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权人须向DBD申请登记:
- 订立商业担保合同;
- 变更或修改商业担保合同;
- 商业担保权执行完毕后,注销担保合同。
03
权利与义务
担保人有权占有、使用、交换、出售、转让或抵押担保财产;亦可利用该财产进行生产,或与其他财产结合、消耗或取得其收益。但需建立担保财产的台账,并允许担保权人或其代理人检查财产及账目。担保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并享有对混合财产的按比例优先权。
04
商业担保权之实现
商业担保权的实现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 针对担保财产的执行——担保权人可选择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或出售该财产以偿债。
- 针对存款账户债权的执行——若担保财产为银行存款,担保权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直接使用该存款抵扣债务。
- 针对经营业务的执行——担保权人可变现担保财产以偿还债务,由担保执行人审查事实、确定最佳变现方式,并安排债权清偿。
上述中的担保执行人应当:
- 须取得注册官颁发的许可证。
- 必须具备法律、会计、经济、工商管理或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但须符合部长规定的标准,并且不得具有以下禁止情形:
- 现为或曾经是不诚实的破产人,或仍处于破产状态,或破产状态解除未满五年。
- 曾因财产犯罪或违反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被法院判处监禁。
- 曾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经理或具有管理权力的人员,且该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已被吊销,但符合部长规定标准的除外。
- 现为或曾为担保提供者或担保接受者的董事、经理或具有管理权力的人员。
- 属于曾根据《证券交易法》B.E. 2535(1992)第一百四十四条或第一百四十五条或其他法律规定,被免职的首席执行官、董事或经理。
- 现任政治官员、担任政治职务者或政治党派职务者。
- 现任具有固定职位或薪资的公务员。
- 具有部长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3. 负责管理经营业务的担保执行流程,包括反对担保执行的程序。
05
商业担保权消灭
根据泰国《商业担保法》相关规定,商业担保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 债务清偿完毕;
- 双方书面协议解除商业担保合同;
- 担保财产被赎回;
- 担保财产在担保执行过程中被处置,或担保权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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