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研究 | 泰国民商法典下常见违约责任形式

引言


违约责任条款是海外投资者在与泰国主体开展合作时通常予以高度关注的条款,因为该类条款旨在保障和敦促合同双方完全、充分、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违约发生时给予守约方救济的权利。

本文旨在概述泰国《民商法典》中常见违约责任形式的相关规定。


01
定金


泰国《民商法典》第377条规定:“签订合同时,若一方提供了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这将被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同时也是合同履行的保障。”

第378条规定:“关于定金的处理规则,除非另有约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合同义务得到履行时,定金应被退还或抵作交易本金。
  2. 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其责任导致义务无法履行,或因该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定金应被没收。
  3. 若接收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其责任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则应退还定金。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定金是在合同签订之日给予的财产,用于作为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保证。

当违约事实确立,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没收全部定金,而无需证明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此外,因定金并非罚金,当其作为违约金被没收时,法院并不享有减少其数额的权力。


02
罚金


概述

在跨境交易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违反合同、明确损失赔偿标准或尽快弥补损失,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明确规定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以便就违约后通常难以证明或衡量的损失,事先达成一致。

然而,泰国尚未制定详细规则来确认违约责任条款的有效性和效果,与之最接近、具有可比性的规则之一,是泰国《民商法典》第 379 条对“罚金”(“Penalty”)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承诺在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时支付一定金额作为罚金,一旦违约,罚金将被没收。若债务涉及避免特定行为,而债务人违反了该义务,罚金也将在违约行为发生时被没收。”

1. 罚金适用规则

适用情形 概述
不履行债务

 

泰国《民商法典》第 380条规定:“债务人承诺不履行债务时支付罚金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未支付的罚金代替履行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声明要求支付罚金的,履行请求权丧失。债权人有权将罚金作为损害赔偿的最低额,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债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要求额外赔偿。”

该条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支付罚金来代替债务的履行,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再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其原合同义务。

但如果债权人所受实际损失高于罚金数额,根据前述第380 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仍有权主张泰国《民商法典》222条规定的“由于不履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损害的补偿”的损害赔偿。

未适当履行

 

泰国《民商法典》第 381条第1款规定:“在债务人未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有权收取没收的罚金”,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支付罚金。
瑕疵履行 泰国《民商法典》第 381条第2款规定,如果债权人因债务人瑕疵履行受到的损失高于罚金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此时适用第380条第2款的规定,即“债权人有权将罚金作为损害赔偿的最低额,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债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要求额外赔偿。”
 

适用条件

 

 

概述

时间要件 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包含部分履行),通知债务人要求主张罚金,可保留请求权利。

 

泰国《民商法典》第381条第3款规定:“若债权人已接受债务履行,但仍想要求额外的违约金,债权人必须在接受履行时明确表示其保留此权利,否则不得再行请求违约金。”

形式要件 明确要求债务人支付罚金。

2. 罚金调整规则

泰国《民商法典》第383条规定:“如果没收的罚款高于合理数额,法院可以将其减少到合理的数额。在决定罚款是否合适时,法院应考虑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财产利益。”

具体而言,当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时,这种处罚可能被视为过高或不合理,从而可能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法律赋予法院将超额罚款减少到合理金额的权力。该规定的标准可以概括如下:

  • 综合考量债权人利益将罚款减少至合理数额时,法院必须考虑债权人的所有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财产利益。例如,精神损害或声誉损失也应当纳入考量范围。
  • 公共秩序原:根据第383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基于公共秩序原则将过高的罚款调整至合理水平。这意味着,即便合同双方事先约定不希望法院对过高的罚款进行调整,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150条和第151条的规定,这种限制法院调整权的协议违背了公共秩序原则。
  • 限制额外赔偿请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一旦支付了违约金,债权人不得再要求额外赔偿,以此限定债务人的责任。然而,法院仍然有权审查所规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如果不是太高,则不会减少;如果明显过高,法院有权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383条将其减少到合理数额。
  • 已支付罚金的情况:即使违约金已经被债权人收取并记录为支付的罚金,债务人仍具备要求削减的权利。但是,如果债务人同意用这笔钱来支付罚金,可视为债务人承认罚金并非设定过高。然而,以下情况不视为债务人同意按照罚金支出:

1)     提前交付罚金:如果债务人按罚金约定提前交付款项,但在交付时尚未达成没收罚金的条件,此时不能认为债务人同意根据罚金使用该款项。

2)     法院存管:根据法院命令或判决将罚款或罚金存入法院,特别是在最高法院为上诉期间中止执行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债务人同意支付违约金。


03
强制履行


泰国《民商法典》第21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但债务性质不允许强制履行的除外。”

因此,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任一种处理方式:

1. 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第21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

2. 要求债务人支付罚金:根据第380条和第38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支付罚金来代替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根据第213条第4款,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实际损失大于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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