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 Research | Overview of Thailand’s Guarantee System: Mortgage

引言


抵押权是泰国《民商法典》规定的核心担保物权之一,在债务履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质押相比,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使得抵押人在担保期间仍能充分实现抵押财产的经济价值,极大提高了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本文拟从抵押权的定义、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不同角度,简要介绍泰国法下的这一担保制度。


01
抵押之定义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702条的规定,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财产登记在抵押权人名下,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且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实际交付给抵押权人。

可抵押的财产分为两类:

1. 不动产

a. 有地契/无地契的土地;
b. 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2. 动产

a. 役用动物(指用于运输、耕作或劳作的动物,如大象、马、牛、骡、驴);
b. 船舶(帆船载重6吨及以上,机动船载重5吨及以上);
c. 机械;
d. 水上房屋。


02
基本规则

  1. 抵押人必须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
  2. 抵押合同需书面签订并登记,需包含双方信息、财产详情、债务条款等;
  3. 必须向法定机构登记,例如:
  • 土地抵押在土地局登记;
  • 动物抵押在当地的县区办事处登记;
  • 船只抵押在海事局或海事分支机构登记;
  • 机器设备抵押在工业部或省工业办公室登记。

03
抵押权之实现

  1.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根据《民商法典》第730条和第731条规定,同一财产可以抵押给多个抵押权人,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就抵押财产受偿。
  2.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1)拍卖抵押物根据《民商法典》第728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抵押时,抵押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该期限不得少于债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六十(60)天。如果债务人忽视且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并进行公开拍卖。(2)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根据《民商法典》第711条,双方可以在债务到期后约定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但在债务到期前约定“若不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对抵押财产进行其他处置的条款(不符合有关强制执行抵押的规定),则此类约定被视为无效。

    此外,根据《民商法典》第729条规定,在依据第728条强制执行抵押时,如果同一财产上没有其他已登记的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接获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而不进行公开拍卖,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已经连续五年未支付利息;(2)抵押权人须向法院证明,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尚未偿还的债务金额。

3.《民商法典》第733条规定,若拍卖抵押物所得净额低于债务金额,债务人无需补足差额。尽管存在前述规定,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双方仍可以另行达成约定,要求债务人补足差额。

4. 抵押债务全部清偿后,仍存在剩余款项的,需就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04
涉外抵押

1.外国人作为抵押权人

泰国法律未禁止外国人接受抵押。例如,外国人可接受土地抵押(因抵押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但若将附有抵押权的土地进行出售,可能因抵押登记影响售价,但交易价格仍以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若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若抵押权人为外国人,则必须遵守《民商法典》第728条的规定,即抵押权人须在60天内向抵押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清偿债务。如果抵押人仍未清偿,抵押权人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封财产并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2. 外国人作为抵押人

外国人通常不可持有泰国土地。对于其他类型的财产抵押,例如建筑物或非土地类财产(如公寓),外籍人士可正常设立抵押,但必须了解相关条款和条件,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05
共同抵押

1. 概念

共同抵押是指抵押两人及以上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抵押人仍保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且无需交付给抵押权人,但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约时抵押权人可拍卖财产。

2. 共同抵押权设立

两人及以上共同接受抵押的,需书面约定抵押权系按比例分配或者共同享有,并登记生效。同时,共同抵押需明确各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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