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Planning in Thailand Urban planning laws in Thailand exist to designate the overall land use areas of the country, defining the use of each type of land to ensure a good quality of life for everyone. These include provisions for utilities and public facilities in each area to support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o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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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相较于诉讼,商事仲裁具有诸多优点,因而一般会成为商事主体解决争议的优选方式。首先,商事仲裁方便且高效,并且仲裁员是在各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作出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其次,商事仲裁还具有保护商业机密的优势,可以减少对双方当事人商誉的影响。再次,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在其他司法辖区一般更可能受到认可与执行。目前,泰国的主流仲裁机构包括泰国仲裁中心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 THAC)、泰国仲裁学会(Thai Arbitration Institute:TAI)以及泰国商会(The Thai Chamber of Commerce),可供广大海外投资者考虑与选择。 01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形式 根据《仲裁法》(B.E.2545)第11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作为合同条款纳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单独签订仲裁协议。但是,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带有电子签名或其他形式的通信中包含仲裁协议,或者一方主张存在仲裁协议而另一方未予否认的情况下,应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2条规定,即使任何一方死亡、解散、被法院裁定接管或因法院判决而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仲裁协议也不受影响。该法第13条还规定,如果任何请求权或责任被转让的,受让人仍受与之相关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仲裁法》第1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 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如果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如果仲裁协议无效、不发生效力或者不能履行,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移送仲裁机构的请求,并就该争议作出判决。在法院尚未就当事人请求作出裁定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均可以启动或者继续仲裁程序。 02 仲裁员资格与选任 1. 仲裁员资格 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员必须具备中立性和独立性。这意味着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关系或联系。此外,仲裁员必须具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资格。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员还需符合该仲裁机构的资格要求。 2. 仲裁员选任 《仲裁法》第17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如果争议方约定仲裁庭组成人数为偶数,则仲裁庭应共同选举一名仲裁庭主席。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则应由一名仲裁员仲裁。该法第18条还规定,若只有一名仲裁员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约定多名仲裁员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各推选相等数量的仲裁员,再由这些仲裁员推选出另一名仲裁员。如果在30天内未能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主席,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庭主席。 03 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决副本之日起9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主要如下: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证明: (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适用法律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的适用法或者在未约定适用法的情况下根据泰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未收到仲裁庭选任通知或者开庭通知,或者该申请人无法出庭; (4)裁决内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范围,或裁决处理的事项超出双方提交仲裁庭的争议范围;或 (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约定或《仲裁法》的规定。 2. 或者法院认为: (1)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应由仲裁方式解决;或 (2)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符合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泰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再次提交仲裁。 04 仲裁裁决的执行 1.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自裁决可以执行之日起3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仲裁裁决的原件或经过认证的复印件; (2)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过认证的复印件;和 (3)仲裁裁决的泰文翻译件。 2. 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43条和44条的规定,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可以作为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此外,若被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裁决尚未对各方产生约束力或者已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撤销或中止,则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论裁决在何国作出。 若被申请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或中止裁决的申请,但该申请仍处于审理过程中,则法院可以视情况中止执行该仲裁裁决。应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法院认为适当数额的担保。
引 言 泰国的土地登记证主要分为4种类型,每种登记证体现的权属性质不同,对不动产的买卖、租赁等会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若外国投资者拟对某块土地进行交易时,需对该土地的登记证书予以仔细核查,以免增加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01 各类土地登记证简介 1. 红色土地登记证 红色加鲁达印章用于土地所有权登记证书,该证书是最明确的所有权文件,其所记载的土地可用于买卖和转让。应注意,如果他人公开且连续占用某块土地10年,其可能会在此期间经过后获得对该土地的权利。 部分红色加鲁达土地登记证称为红背证书,该类证书背面可能会注明5-10年内不允许转让。我们建议外国投资者仔细检查这些文件的背面,确认是否以红色墨水注明在指定期限内不允许转让。 此类红色登记证下的土地,在转让禁令期间无法进行交易或办理转让登记,但可以用作贷款的担保。然而,该类土地难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法强制债务人在转让禁令期间转让该土地。 2. 绿色土地登记证 绿色加鲁达登记证是使用权证明,而非土地所有权登记证,因此该类证书的所有者仅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与红色登记证类似,绿色土地登记证同样附带清晰的航拍照片。 绿色登记证的所有者可以向土地部门申请正式测量土地,将登记证升级为红色登记证。红色与绿色登记证的主要区别在于,红色加鲁达登记证允许土地闲置,而绿色加鲁达登记证要求土地用于有益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他人公开占用该土地一年以上,原权利人可能会丧失对前述土地的占有权。 3. 黑色土地登记证 黑色加鲁达土地登记证属于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并未像红色土地登记证一样得到官方认证。这类证书没有清晰的航拍照片,仅记载土地的形状、面积和边界的基本轮廓。 如果想买卖该类土地,必须等待政府公告30天。此外,如果他人连续占用该类土地一年以上,原权利人可能会丧失对前述土地的占有权。 不仅如此,该类土地登记证下的实际土地面积可能小于证书记载的面积,因为土地的边界没有被明确界定。 4. 蓝色土地登记证 蓝色加鲁达登记证,是泰国政府颁发给农民的土地开发区入境授权书,用于农业目的。 每个农户家庭最多可以获得50 莱(80,000平方米)的土地,但这类土地的持有者并不拥有上述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他们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文件,也不能买卖、出租或允许他人使用该类土地。 蓝色加鲁达登记证可以作为家传之物传给农民的后代,但继承人需以从事农业工作为主。 02 小结 性质 土地所有权证 收益使用证明 收益使用证明 土地开发区入境授权书 目的 由业主决定 仅供有益用途 仅供有益用途 农业用途 土地权利 所有权 占有权 占有权 农业用地权利 推定所有权 土地占用十年 土地占用一年 土地占用一年 不适用 颁发人 土地部门 […]
01 简介 泰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是由泰国对外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DFT)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文件,用于证明货物原产地为泰国,并符合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 ROO)。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出口或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引言 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地的确定往往会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与法官审理的重点。 本文拟对泰国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中,约定管辖的效力及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与规定进行概述,以便交易双方在起草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升对争议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 01 涉外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泰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诉状应提交至被告居住地法院或诉讼事由发生地法院,无论被告是否在泰国境内拥有住所。 泰国《民商法典》第150条规定,如果一项行为的目的被法律明确禁止或不可能实现,或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则该行为被视为无效;该法第151条规定,如果一项行为偏离了与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无关的法律的规定,则该行为不会被视为无效。 泰国《法律冲突法》第3条规定,本冲突法或泰国其他法律未就法律冲突案件作出规定时,适用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 原则上,泰国法院对此问题的立场:如果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禁止泰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赋予外国法院专属管辖权,则该条款将因与《民事诉讼法典》相抵触而被视为无效。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提交至被告住所地的泰国法院或诉讼事由发生地的泰国法院,则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 “管辖地”条款,泰国法院仍有权审理该案件。 02 法律冲突问题的审查原则 审查法律冲突问题的原则如下: 必须是涉及外国法律的民事争议案件。 涉外民商事案件发生后,法官将首先从法律冲突法入手审查法律冲突问题。这不仅是为了确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案件或争议,还授予法院和相关官员在审理案件或者争议时,适用外国法律的法定权力。在此情况下,法院和相关官员必须遵守并依照该适用国法律进行处理。 例如,泰国法院需要适用中国法律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院的适用方式执行。为此,泰国法院会任命相关专家或熟悉中国法律的人员协助完成此类程序。 需注意,根据泰国《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果外国法律与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相冲突,则该外国法律无法适用。 03 法院审理法律冲突问题的程序 首先,法院会先审查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法》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与管辖权规定有关的范畴,因此,泰国法院需要首先确认是否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其次,法院需要确定受审查的案件或事实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范畴的标准或条件。 再次,法院需将前述案件事实与民事法律范围内的债务法、侵权法、财产法、家庭法或继承法等具体的法律范畴,进行对比判断,以明确该案件中的冲突问题属于哪一或哪些法律范畴。 完成前述步骤后,若《法律冲突法》规定应适用某国的法律,法院将进一步审查相关的反致原则,以明确该案件最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若案件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法院仍需根据以下条件决定是否适用具体的外国法: 外国法律不得与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相悖,并且不得与《法律冲突法》相冲突; 若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律,则该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该外国法律,并达到法院满意的程度。否则,法院将根据《法律冲突法》第8条适用泰国法。 04 反致 《法律冲突法》第4条规定,如果需要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适用的是泰国法律,那么应当适用泰国国内法。这意味着在泰国冲突法规定接受反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泰国《民商法典》等国内法来处理案件,无需再指向泰国冲突法。此条文目的在于确保反致过程得以终结。 例如,一宗涉及X国公民的案件被提交至泰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泰国法院依据《法律冲突法》第10条进行审理,该条文规定应适用X国法律(第二国)。但在适用X国法律后,发现X国的冲突法规定该案应当适用该公民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根据该案事实,该公民的居住地在泰国。此种情况下,泰国法院将直接适用泰国国内法审理案件,不再适用冲突法,以免再次发生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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