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Treaty of Amity and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友好条约》”)签订于1966年,是泰国最早确立外资优惠地位的双边条约之一。该条约的设立背景源于冷战时期美国在东南亚的战略布局,旨在通过强化与泰国的经济与政治合作,促进双边贸易与投资往来。
01
监管框架
- 《外商经营法》(B.E. 2542)(FBA)
- 《部级法规:关于<外商经营证书申请及通知>的规定》(B.E. 2546)
- 《商务部商业发展厅:关于<外商经营证书及申报表格规定>的公告》(B.E. 2554)
- 《部级法规:关于<外国人在泰国设立最低资本及汇入最低资本期限>的规定》(B.E. 2545)
- 《泰美友好和经济合作条约》
02
《友好条约》适用对象
根据泰国商务部商业发展厅(DBD)做出的解释可知,有权依据《友好条约》在泰国开展业务并享受投资优惠待遇的人包括:1. 美国公民;2. 美国公司。

03
国民待遇经营业务类型
1. 条约适用业务类型美国公民可以在泰国从事商业、工业或其他业务活动,与泰国国民享有同等权利。但泰国已保留专属于泰国国民的特定商业或商业活动除外。美国公民在《友好条约》项下所受保护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向商务部部长或商务部商业发展厅厅长(视具体情况而定)申请外商经营许可(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
尽管可获豁免申请《外商经营法》下的外商经营许可,但美国公民若拟在《友好条约》所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仍须依该条约要求,向商务部商业发展厅厅长依申请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 FBC)。
2. 条约不适用的业务类型以下业务类型不受《友好条约》保护,若美国公民拟从事以下业务,须依照具体情况,向商务部部长或商务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申请外商经营许可(FBL)。
3. 外商经营之行政许可

04
《友好条约》实务要点
1.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拟在泰国开展业务的美国公民,须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具体如下:
- 《友好条约》适用的业务类型最低注册资本 2,000,000 泰铢
- 《友好条约》不适用,须申请FBL的业务类型最低注册资本 3,000,000 泰铢
2. 依《友好条约》申请FBC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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